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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演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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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101
»台北101
信義路五段7號
展演點名稱開放表演類型登記申請展演公告
»預約電話
商場行銷部 曾小姐02-8101-8759
»預約說明
[[[p]]]每週六、日14:00-17:00、18:00-21:00 [[[/p]]] [[[p]]]所在地址:信義路五段7號[[[/p]]] [[[p]]]管理單位: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p]]] [[[p]]]申請單位:商場行銷部[[[/p]]] [[[p]]]聯絡方式:聯絡人 : 曾小姐[[[/p]]] [[[p]]]電  話:02-8101-8759[[[/p]]] [[[p]]]E-mail:[[[a href="mailto:sunny.wei@tfc101.com.tw"]]]apple.tseng@tfc101.com.tw[[[/a]]][[[/p]]] [[[p]]]受理登記:電子信箱報名[[[/p]]]
»場地申請規則

1. 報名辦法:
請填寫報名表格並透過EMAIL回傳報名。
主辦單位: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
報名窗口:商場行銷部曾小姐
電子信箱:apple.tseng@tfc101.com.tw
※報名採電子信箱報名,審核通過將以信件連絡通知表演時段;未通過審核恕不退件或另行通知 。
2. 申請資格:
(1) 申請人 (含表演成員應為向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登記之街頭藝人,或經臺北市政府公告得於臺北市從事藝文展演活動之其他直轄市、縣(市)已登記之街頭藝人,且申請日起三個月內應為街頭藝人登記有效期限。
3. 展演空間 :
(1) 台北 101 捷運廣場
4. 展演時間:每週六 、 日 及國定假日之下午、晚上時段, 時間如下:
⚫ 下午時段 14:00~17:00
⚫ 晚上時段 18:00~21:00
5. 表演類型:
(1) 表演藝術類: 現場表演之戲劇、默劇、丑劇、舞蹈、歌唱、演奏、魔術、技藝、雜耍、偶戲、行動藝術等。
(2) 視覺藝術類: 現場創作及完成之繪畫、雕塑、環境藝術等。
6. 注意事項:
(1) 表演內容不可用火含現場加熱食品或物品 、爆竹或其他危險物品; 但經主辦單位同意或另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
(2) 表演內容不得有危害民眾身心健康或公共安全、妨礙交通、環境衛生或公共秩序、破壞公物或妨害公務之行為 。
(3) 表演內容不得涉及宗教、政治 、 選舉活動、抗議、抗爭或集會遊行活動 或 涉及其他購物中心、百貨零售業、商辦大樓,或其他與 台北 101 具競爭關係者, 或其他違反法令、公序良俗或侵害他人權益。
(4) 表演者活動期間僅限於展演空間內進行表演 。
(5) 表演者應將街頭藝人相關證件及「台北 101 專屬演出證」配戴或清楚揭示於展演空間 ,並接受主辦單位管理及查驗。
(6) 表演者不得將街頭藝人證轉讓或供他人使用亦不得將展演空間之一部或全部轉讓或提供他人使用 。
(7) 表演者及其表演類型內容 、時間、地點及所需器材設備與使用許可相符 ,且不得妨礙展演空間原定使用目的 ,或主辦單位營運管理或許可之其他活動。
(8) 表演者不得有販賣或主動募款行為但可於展演空間 清楚標示接受打賞或其他收費方式 。 展演內容均須為現場創作或演出,非現場創作之展示樣品不得於現場販售,並須標明為「非賣品標明為「非賣品」」;美術剪影及素描、傳統技藝類並得現場收費作畫。;美術剪影及素描、傳統技藝類並得現場收費作畫。
(9) 表演者不得造成行人或車輛通行困難、阻礙無障礙設施、建築物出入口或消防安全設備等。。
(10) 表演者應衡酌表演活動內容(例如表演音量不得超過67分貝),若被檢舉且檢舉成立後,則主管機關對表演者逕行處分。
(11) 主辦單位得視其需要或表演內容,要求街頭藝人自費投保火險、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及其他有關保險,或自行投保並向街頭藝人收取相關保險費用。
(12) 未經主辦單位許可,不得於展演空間內之牆面、地板及其他設備上,張貼海報或宣傳標語等物品,或使用漿糊、膠紙、圖釘或其他可能污損場地之物品;其經許可者,應於展演活動結束後,立即回復原狀。展演活動結束後應立即將現場(含主辦單位所提供之器材、設備)回復原狀(含清潔)並返還;如有毀損滅失,應予補足、修復或照價賠償。
(13) 表演者所需設備器材(如桌椅、畫架、音響、器材、延長線、轉接頭,及安全維護設施等)應自備並自行保管,主辦單位不負保管之責。
(14) 表演者不得有其他違反法令規定、公共展演空間之管理規範、本說明,或致生主辦單位損害之情事,否則主辦單位得取消場地使用權,並請求損害賠償。
(15) 街頭藝人表演中若使用音樂、戲劇、舞蹈、錄音著作等演出活動,即屬於公開場合對公眾公開演出,於表演前須自行依著作權法取得公開演出授權。
(16) 表演者報到流程:表演前須至台北101購物中心B1服務台「7號櫃台」,出示街頭藝人證件及身分證明文件以領取「台北101專屬演出證」,演出期間請將「街頭藝人相關證件」及「台北101專屬演出證」配戴或清楚揭示於展演空間,演出結束後至B1服務台交回「台北101專屬演出證」並取回個人身分證明文件。
(17) 主辦單位將保留展演空間總場次百分之三之名額,優先提供具有原住民身分之申請人使用;並擁有本招募說明之解釋權利,及最終場地使用決定之權利。

*場地使用範圍由主辦單位確認表演性質後, 與表演者共同實際場勘。


台北101場地申請規則附件1_PDF下載(另開新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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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街頭藝人登記及展演申請平台 臺北市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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