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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演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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艋舺公園
»艋舺公園
捷運龍山寺站
[[[p]]]一、展演時段: 10:00~20:00[[[/p]]] [[[p]]]二、展演類型:表演藝術類(不含歌唱,演奏僅限國樂器展演)、視覺藝術類及工藝藝術類。星象儀廣場,可同時容納2組街頭藝人表演,該區域開放類別為表演藝術類及視覺藝術類之展演;中央走道展演區規範內之音樂類街頭藝人僅容納1組街頭藝人展演,展演時之擴音設備禁止使用發電機。為配合「民俗公園」藝術主題之發展,於園區假日14:00~17:00,開放艋舺公園小舞台之中央走道展演區,開放「國樂器展演項目」之音樂類,如月琴、揚琴、中國笛、陶笛、洞簫、二胡、排笛、葉笛、胡琴、古箏、巴烏、琵琶、十一孔笛等街頭藝人展演申請。[[[/p]]] [[[p]]]三、展演相關規定:遵守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及噪音管制法相關規定。[[[/p]]] [[[p]]] [[[/p]]]
展演點名稱開放表演類型登記申請展演公告
星象廣場1號點
表演藝術類,視覺藝術類登記申請展演公告
星象廣場2號點
表演藝術類,視覺藝術類登記申請展演公告
中央走道
表演藝術類,視覺藝術類登記申請展演公告
八卦廣場
表演藝術類,視覺藝術類登記申請展演公告
»場地申請規則

»場地申請流程與規則

一、依本府「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展演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稱管理辦法)第七條辦理。

二、參與展演人員均須先完成街頭藝人登記,並於平台登記申請,經系統回復確認,取得許可使用後,始得依核准時間、地點、內容進行展演。

三、本場地於展演日期前15日始開放申請(例如:5/20展演活動,最早於5/5開放申請,最遲須於5/19完成申請) ,最遲於展演前1上班日下午5時前完成登記,並以先申請登記者優先使用。

四、本處保留場地使用優先權利,如配合活動需取消原核准項目,最遲應於展演前1日通知展演人員,展演人員不得拒絕或要求任何補償。

五、場地如已有其他單位申請辦理活動,當日全日將不開放街頭藝人使用。

 

»場地使用規則

一、展演人員須遵守管理辦法規定。

二、販售非現場創作或演出之成品者,違反噪音音量管制標準連續達1分鐘違規情形者,經勸導3次仍未改善者自違規之日起一年內,不予許可於本處所轄場地進行展演。

»個別場地規定

一、展演時段: 10:00~20:00 ,樂器展演音樂類:假日14:00-17:00

二、展演類型:表演藝術類(不含歌唱,演奏僅限國樂器展演)、視覺藝術類及工藝藝術類。星象儀廣場,可同時容納2組街頭藝人表演,該區域開放類別為表演藝術類及視覺藝術類之展演;中央走道展演區規範內之音樂類街頭藝人僅容納1組街頭藝人展演。假日14:00~17:00,開放音樂類「樂器展演項目」,本類型展演同時段僅開放1處(中央走道、八卦廣場擇一)。

 不得使用發電機。使用擴音設施,應遵守音量之相關規定,不得超過噪音音量管制標準:

10:00-17:00  77分貝         17:00-22:00  62分貝


艋舺公園場地申請規則附件1_PDF下載(另開新視窗)
艋舺公園場地申請規則附件2_PDF下載(另開新視窗)
臺北市街頭藝人登記及展演申請平台
臺北市街頭藝人登記及展演申請平台 臺北市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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