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醒]街頭藝人如涉及音樂著作公開演出權之演出時,請務必取得授權
- 有關街頭藝人展演中若使用音樂(樂器演奏或戲劇演出、影像之配樂、現場歌手演唱,舞台播放背景音樂等)等演出活動,即屬於公開場合對公眾公開演出音樂著作,於表演前請務必依法取得【街頭藝人公開演出授權】
- 著作權法第92條規定,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之刑事責任。
- 公開演出權相關授權管理團體請參下表:
公開演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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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管理團體網站及聯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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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曲目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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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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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
網站:https://www.must.org.tw/
聯絡人:授權部
電話:(02)2511-0869
電傳:(02)2511-0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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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華語、日韓歐美歌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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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網站:https://www.acma.org.tw/
電話:(02)2726-0289
電傳:(02)2726-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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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典國台語老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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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
電話:(02)2773-9555
傳真:(02)2740-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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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國內台語歌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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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智慧財產權相關資訊可參經濟部智慧財產權相關網頁,網址如下: https://topic.tipo.gov.tw/copyright-tw/cp-429-856177-51ee7-3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