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街-環河南路口三角小舞台
[[[p]]]場地管理單位:市場處、廣州街臨時攤販集中場自治會[[[/p]]]
[[[p]]]一、展演時段:每日18時30分起至21時30分止。可申請表演時段為每月週一、 三、四、五、六、日,共六日(週二除外)[[[br /]]]
二、街頭藝人展演組數:在不阻礙行人動線下,於展演舞台範圍內,自行調配。[[[br /]]]
三、申請場地展演之聯絡窗口:廣州街臨時攤販集中場自治會蔡會長(電話:0910-094-338)。[[[br /]]]
四、音量限制:表演者不得製造過量噪音,且不得違反環保署「噪音管制法」相關規定,如經環保單位告發取締,[[[br /]]]
罰款由街頭藝人自行負責。[[[br /]]]
五、電力規範:街頭藝人得向聯絡窗口申請使用,如因不可抗力因素無法提供電力,應自備非燃油式電源。[[[br /]]]
六、相關場地規範:[[[br /]]]
1、街頭藝人展演時應將演出證置於明顯可見處,並須配合現場夜市管理人員及稽查人員等之檢查。[[[br /]]]
2、表演內容不得涉及販賣商品、飲食或人體裸露為表演素材,並不得違反公序良俗。[[[br /]]]
3、表演內容不得涉及政治選舉活動、抗議、抗爭或集會遊行活動。[[[br /]]]
4、凡展演期間所有物品、設施、人員,由街頭藝人自行投保相關保險,本處及廣州街夜市均不負連帶責任。[[[br /]]]
5、展演空間僅供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如有造成場地或設施設備之損害,須由街頭藝人負相關修復及損害賠償責任。[[[br /]]]
6、如有違反上述規定經查證屬實者,本處及夜市管理人員得於現場請表演者中止演出。[[[br /]]]
7、自112年12月1日起受理申請,若街頭藝人發生擅自將展演時段提供他人使用、未獲展演許可逕自使用、展演人員與活動內容等與展演許可不符等情況,1年內累計違反2次,則1年內禁止於本場地展演。[[[/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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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13.2.7)更新[[[/p]]]
»預約電話
廣州街臨時攤販集中場自治會蔡溪浚會長(電話:0910-094-338)。
»預約說明
»場地申請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