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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博公園公共空間(Maji商城入口處前方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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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m action="./News_Content.aspx?n=91&amp;sms=9004&amp;s=2616&amp;Create=1" id="form1" method="post">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span style="color:#FF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u>「重要公告」</u></span></span></strong></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color:#FF0000;">●<strong>歡迎您申請花博公園圓山園區展演點,請您開始提出申請前,</strong></span></span></p> <h3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span style="font-size:1.3em;"><span style="color:#FF0000;">務必詳讀了解並同意遵守於<u>已劃定之區域展演</u>及下列規範內容後再做申請。</span></span></strong></h3> </form> <p><span style="font-size:1.3em;"><strong>壹、前言</strong></span></p> <p>&nbsp; &nbsp; &nbsp;依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展演活動管理辦法」辦理(附件1),有關街頭藝人申請於花博公園從事藝文展演活動,需向文化局申請登記為北市街頭藝人,符合表演藝術類、視覺藝術類及工藝藝術類等類別之現場創作藝文展演活動。</p> <p><span style="font-size:1.3em;"><strong>貳、臺北市花博公園園區管理要點</strong></span></p> <p>&nbsp; &nbsp; &nbsp;有關花博公園園區場地使用,應遵守「臺北市花博公園園區管理要點」辦理(附件2),包含園區範圍、園區開放時間、場地使用、園區內通行規定、園區施工安全規定、園區內禁止事項、噪音管制規定及要點未盡事項得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如有重大違規、罰鍰或導致申請場地無法使用之情節,將由申請場地使用單位自行負責。</p> <p><span style="font-size:1.3em;"><strong>參、街頭藝人申請管理規範</strong></span></p> <p>一、財團法人臺北市會展產業發展基金會(以下稱本基金會)營運管理臺北市花博公園之展演點(以下稱本園區展演點),提供街頭藝人從事藝文展演活動,特訂定本管理規範。</p> <p>二、本園區展演點不得影響園區一般使用或其它經本基金會核准之活動。開放申請時段倘遇與核准園區活動重疊情形,則活動當日不開放申請,如遇有未及公告或不開放之情形,本基金會將於接獲通知後辦理公告並關閉申請,另以電子郵件或其它方式通知申請人取消本園區展演點之申請,不予以補償。</p> <p>三、申請資格:</p> <ol> <li>凡欲申請使用本園區展演點從事藝文展演活動者,需先取得文化局申請登記為北市街頭藝人,於「臺北市街頭藝人登記及展演申請平台」網站(以下稱平台網站,網址https://tpbusker.gov.taipei),登記成為街頭藝人取得證件編號為使用帳號,登入會員後進行展演場地申請,經審核通過後取得本園區展演點抽籤資格。</li> <li>申請人欲從事團體展演活動,應推派代表申請場地,申請時應取得每位展演者同意並提供每位展演者之登記證編號,展演時每位展演者皆應出席並配戴或揭示街頭藝人證件。</li> <li>表演藝術類每場次團體表演人數不得超過五人,視覺藝術類及工藝藝術類每場次團體展演人數不得超過二人。</li> </ol> <p>四、考量園區部分區域屬對外租借商業性展覽及提供市民休憩使用,為避免干擾其它商業展覽及安全考量,不受理明火相關申請表演,另若申請爵士鼓等鼓類別需符合分貝音量,若超過分貝音量,本會有權要求停止表演並開立勸導單。</p> <p>五、展演內容非屬一般常見展演型態,或所使用表演工具及方式有造成公共意外、妨礙公眾安寧或環境衛生等疑慮時,本基金會得要求申請人事前提供展演影片或進行預演後,決定是否許可場地申請。</p> <p>六、為保障具有原住民身分之申請人使用,每梯次保留不低於展演總場次百分之三之名額。</p> <p><span style="font-size:1.3em;"><b>肆、園山園區展演點</b></span></p> <p>一、本園區展演點開放使用時段為週一至週日(上午10時至下午18時)。</p> <p>二、本園區展演點開放表演藝術類、視覺藝術類及工藝藝術類之現場表演、創作藝文活動申請(展演點位置如附圖)。</p> <p>三、本園區展演點使用面積:9平方公尺(3mX3m)如附圖。</p> <p><img alt="" src="/upfiles/images/20240520(2).jpg" style="width: 1480px; height: 833px;" /><span style="font-size:1.3em;"><b>伍、檔期申請辦法</b></span></p> <p>一、審查機制:</p> <p>本園區展演點之同一時段如有二組以上申請人申請,以電腦抽籤方式決定許可使用之使用人。</p> <p>二、申請時間:</p> <p>本園區展演點每月一次受理申請次月展演活動,申請時程:每月1日凌晨00時起至每月3日下午17時止,開放線上申請次月之展演活動。</p> <p>公告本園區展演點申請結果時程詳如附表,申請人如有疑義應於公布後次日起兩日內向本會提出,如遇假日則順延至工作日一天,逾期不受理。</p> <table border="1" cellpadding="1" cellspacing="1" style="width:800px;"> <tbody> <tr>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span style="font-size:14px;"><strong>受理時程</strong></span></td>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span style="font-size:14px;"><strong>進度</strong></span></td> </tr> <tr>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每月1日00時至3日17時止</td>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線上申請次月之展演時段</td> </tr> <tr>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每月4至8日</td>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申請資料審查</td> </tr> <tr>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每月9日12時止</td>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抽籤)公告申請結果</td> </tr> <tr>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每月9日14時至10日17時止</td>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 <p>開放正取自行取消展演點</p> <p>公告備取轉正取結果</p> </td> </tr> </tbody> </table> <p>三、取消檔期:</p> <p>經本基金會公告申請結果後,申請人如欲取消使用本園區展演點,應於公告後當月9日14時至10日17時前線上辦理取消。經取消之展演由備取申請人或團體依序遞補使用之。另經許可之展演者,當日未到,逕由備取申請人遞補使用。</p> <p>四、場地分租轉讓:</p> <p>申請人除事前經本基金會同意者外,不得或試圖以任何方式將本園區展演點場地或其他任何部分轉讓、分租或分讓予第三人。</p> <p><span style="font-size:1.3em;"><b>陸、違規罰則</b></span></p> <p>一、申請人從事藝文展演活動應聽從現場管理人員之管理並遵守各項使用規定,如有違反本規範,管理人員除得請其立即改正、停止藝文展演活動或採取其它必要處置外,並得撤銷或廢止其展演點使用許可。</p> <p>二、申請人違反下列事項,經現場管理人員勸導後未立即改善,註記其違規情形於違規紀錄表,一年內累計註記達所定次數後,一年內不予許可於本園區展演點申請從事藝文展演活動:</p> <p style="margin-left: 40px;">(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首次註記一年內累計達三次註記,本基金會得取消後續申請活動時段,其第三次註記之次月起一年內,申請人不得申請本園區展演點。</p> <ol style="margin-left: 40px;"> <li>取得本園區展演點使用許可後,擅自將時段轉讓或提供他人使用。</li> <li>未獲本園區展演點使用許可逕自使用。</li> <li>展演人員、活動內容、時間地點及所需器材設備與申請許可不相符。</li> <li>展演音量經現場管理人員測量超過所定分貝,勸導後不改善者。</li> <li>攤位大小不符合規定。</li> <li>設備道具阻擋通行或影響周遭環境。</li> <li>展演活動範圍內置放非展演必要物品(如供民眾休憩之座椅或商業廣告物)。造成環境髒亂、場地不予復原或不清運垃圾。</li> <li value="8">未於藝文展演活動現場清楚標示接受打賞或其它收費方式。</li> <li>販售非現場創作或演出之成品。</li> <li>展演活動影響公共展演空間之一般使用或其它經本基金會許可之活動。</li> <li>向觀眾募款或現場有勸募字樣。</li> </ol> <p style="margin-left: 40px;">(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首次註記一年內累計達二次註記,本基金會得取消後續申請活動時段,其第二次註記之次月一年內,申請人不得申請本園區展演點:</p> <ol style="margin-left: 40px;"> <li>展演活動為害民眾身心健康或公共安全、妨礙交通、環境衛生或公共秩序、破壞公物或妨害公務之行為。</li> <li>拒絕配合查驗,或不聽從管理單位或警察機關之勸導。</li> <li>違反其它法令規定、公共展演空間之管理規範或衍生管理單位損害之情事。</li> <li>使用具殺傷力之危險性武器、明火、噴漆、火把、爆竹及其它危險物品、動物。</li> <li>其它違反規定事宜</li> </ol> <p><span style="font-size:1.3em;"><b>柒、注意事項</b></span></p> <p>一、展演音量應適宜觀眾觀賞,不得製造過量噪音。使用擴音設施不得違反音量分貝標準,音量分貝相關遵守事項如下:</p> <p style="margin-left: 40px;">(一)圓山園區屬於第三類噪音管制區域,營業場所標準值上午七時至晚上七時67分貝、晚上七時至晚上十一時57分貝、晚上十一時至上午七時52分貝,各項藝文展演活動所產生之音量應符合噪音管制法相關規定。</p> <p style="margin-left: 40px;">(二)本基金會現場管理人員得以下列標準進行測量:以距離擴音設施音源水平投影距離三公尺,且聲音感應器應置於離地面延伸1.2至1.5公尺間量測。</p> <p style="margin-left: 40px;">(三)若音量過大影響周邊活動辦理或環境經舉發,管理人員可視情況請表演者立即改善、或停止展演活動,倘經噪音管制主管機關確認違反規定者如遭告發取締,罰鍰由展演者自行負責。</p> <p>二、本園區展演點不供應水電,且未經本基金會許可,不得擅接燈光或機電用品,申請人表演所需之設備用具,應自行準備,該設備不得影響行人通行。</p> <p>三、不得使用具殺傷力之危險性武器、明火、噴漆、火把、爆竹或其它危險物品、動物;運用物質材料不得與觀眾有長時間接觸。</p> <p>四、展演活動使用期間,所有物品、設施、人員,由申請人自行評估是否投保相關保險(如火險、竊盜險、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公共意外責任險等),本基金會不負連帶責任。</p> <p>五、本園區展演點場地之整潔與垃圾清理工作,應由申請人負責,並須隨時保持通道暢通,且不得在場地之地面、花木及其他公共設施上噴漆、書刻、打釘或為其他毀損行為。</p> <p>六、從事藝文展演活動時不得破壞地面,倘若場地因展演活動毀損,本基金會得要求申請者修復或回復原狀。</p> <p>七、展演活動之相關設備與物品等,應由申請人自行妥慎保管,本基金會不負保管之責。</p> <p>八、展演活動範圍內不得放置非展演必要物品及禁止張貼海報、宣傳等標語(如供民眾休憩之座椅或商業廣告物)、設備道具應整齊放置及收納,如影響其他用路人權益,經本基金會勸導未改善者,移置保管之。</p> <p>九、展演活動範圍應衡酌其活動內容,自行設置安全維護設施。</p> <p>視覺藝術、工藝藝術類之攤為大小以寬1公尺、長2公尺、高1.5公尺為限。</p> <p>十、藝文展演活動之內容,均須為現場創作或演出,非現場創作之展示品不得販售,並須標明為「非賣品」。</p> <p>現場創作之作品不得以食用為目的,畫糖及吹糖等屬傳統民俗技藝除外。</p> <p>十一、收費方式由申請人自訂,可採接受自由樂捐、打賞或定價方式收取費用,且應預先於現場清楚標示。</p> <p>十二、展演活動內容不得涉及宗教、政治選舉活動及抗議、抗爭或集會遊行活動。</p> <p>十三、街頭藝人從事藝文展演活動不得有與民眾產生消費爭議且未能妥適處理之行為。不得有破壞、影響街頭藝人整體形象之行為。</p> <p>十四、街頭藝人從事藝文展演活動中,需與本園區其他同時段展演活動及店家相互配合及必要協商。</p> <p>十五、倘因臺北市政府委託本基金會營運管理花博公園之行政契約終止,致本基金會無法提供場地予申請人時,本園區展演點活動檔期隨同終止,申請人不得主張任何繼續使用之權利或要求任何補償。</p> <p>十六、若係因不可抗力之因素,係指天災(山崩、地震、海嘯、火山爆發、颱風、豪雨、冰雹、水災、土石流、土崩、地層滑動、雷擊或其他天然災害)、人禍、戰爭、國喪、法令變更、恐怖活動、群眾事件、嚴重傳染病、核生化事故或放射性汙染(已達法規認定災害標準),皆須經政府主管機關或本基金會書面核可認定。</p> <p>如遇不可抗力之因素、致演出者死亡或重病(應提出醫院證明、公開聲明,並經本基金會同意)、本園區展演點場地重大毀損,致活動之全部或一部分無法如期展演,本基金會不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p> <p>不可抗力發生時,本基金會得隨時關閉本場地或終止本場地內外任何活動,並疏散現場所有人員。</p> <p>十七、除前述規範,另須遵守文化局「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展演活動管理辦法」及「臺北市花博公園園區管理要點」相關規定。</p> <p>本管理規範如有未盡事宜,本基金會得隨時修正之,若有任何疑問,歡迎電洽02-21828886轉7593王先生、7383吳先生。</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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