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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演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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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蓋工廠台北製造所
»瓶蓋工廠台北製造所
台北市南港區南港路二段13號
[[[p]]]南港瓶蓋工廠經過整修,以「瓶蓋工廠台北製造所」的面貌重新開放,這裡將建構成一個開放學習的場域,園區內包含職人手創空間、數位製造區、共享辦公室、多功能展演空間等等,結合職人、新創、會展三大主軸,透過職人與新創是瓶蓋工廠的核心雙引擎,會展則是推動雙引擎的動力來源。[[[/p]]]
瓶蓋工廠台北製造所(另開新視窗)
展演點名稱開放表演類型登記申請展演公告
»預約電話
02-2785-9900分機117
»預約說明
[[[p]]]報名規範:[[[br /]]] 1. 每月1 日至10 日提交次月展演申請表(如下方附件) 至瓶蓋工廠台北製造所承辦人信箱,若申請時段之展演定點已有活動或其他展演、規劃則不再開放申請。前述申請須[[[br /]]] 經本園區審核,經審核通過者,本園區將於當月20 號發送E-mail 通知,如未通過審核,則將不另做通知。[[[/p]]] [[[p]]]聯絡資訊如下:[[[br /]]] (1) 申請信箱:popoptaipei@gisgroup.com[[[br /]]] (2) 連絡資訊:瓶蓋工廠客服部 02 2785 9900 分機 117[[[/p]]] [[[p]]][[[br /]]] 2. 場地申請經核准後,若活動當日無故未使用或遲到逾 30 分鐘並無提前通知者,將暫停申請登記 2 個月。[[[br /]]] 3. 表演者應確實配戴或於明顯處揭示表演許可證或登記資料 ,其活動內容應與許可證或登記資料核准項目相符,並接受工作人員討論和調整之情形。[[[br /]]] 4. 活動當日表演者請於進場前至園區服務中心簽到,退場時亦告知工作人員確認場地復原,完成簽退。[[[br /]]] 5. 各場地如臨時有公務使用需求,得要求街頭藝人暫停使用。[[[/p]]]
»場地申請規則

一、開放申請時段:週六、週日及假日14時至18 時(包含進撤場時間 ),若遇營業時間調整,則以公告時間為主。
二、開放範圍詳「街頭藝人場地使用申請範圍」;前述開放範圍及時間,得依實際需求調整。
三、申請須知:
1. 依「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展演活動管理辧法」領有街頭藝人展演許可證的街頭藝人,或已至臺北市街頭藝人登記及展演申請平台完成登記為街頭藝人。
2. 類型限制:表演藝術類為主不得使用明火。
3. 通過核選者,不得將檔期和場地轉讓給第三人。
四、活動規範:
1. 分貝限制:請遵守環境保護署「噪音管制法」規定,若經負責單位或本園區現場管理人員提醒仍有違規情形,則自行負責相關罰款。
2. 活動不得損及建築、設備,並維護指引標示、人流動線和民眾安全。如有危害公共安全行為,需負擔賠償、以及相關法律責任。
3. 使用之道具、發電機、延長線等設備,需於場地周圍加設明顯標示,避免民眾誤觸或影響通行。
4. 活動期間之物品、設施和人員保險由表演者負責。
5. 活動內容不得涉及食品販售或與表演申請無關之販售行為,且避免主動募款。
如以人體為表演素材,不得涉及人體裸露或違反公序良俗。
6. 表演內容需友善全齡觀眾,不得違反公序良俗,且內容不得涉及政治、 宗教 、選舉、抗議與抗爭有關之集會遊行,並確認無違反智慧財產權。
五、表演者違反下列事項,經現場管理人員勸導後未立即改善,註記其違規情形於園區管理紀錄表,一年內不予許可於南港瓶蓋工廠台北製造所申請從事藝文展演活動:
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首次註記一年內累計達三次註記,其第三次註記之次月起一年內,申請人不得申請展演點:
(1)取得展演點使用許可後,擅自將時段之一部或全部轉讓或提供他人使用。取得展演點使用許可後,擅自將時段之一部或全部轉讓或提供他人使用。
(2)未獲展演點使用許可逕自使用未獲展演點使用許可逕自使用((含未於備取、現場候補名單內逕自使用含未於備取、現場候補名單內逕自使用))。
(3)表演人員、活動內容、時間地點及所需器材設備與展演點使用許可不相表演人員、活動內容、時間地點及所需器材設備與展演點使用許可不相符。
(4)展演音量經現場管理人員測量超過本區鎖定分貝標準連續一分鐘。展演音量經現場管理人員測量超過本區鎖定分貝標準連續一分鐘。
(5)設備道具阻擋通行或影響周遭環境、遮蔽建築物出口或消防設備。設備道具阻擋通行或影響周遭環境、遮蔽建築物出口或消防設備。
(6)展演活動範圍內置放非展演必要物品展演活動範圍內置放非展演必要物品((如供民眾休憩之座椅或商業、政如供民眾休憩之座椅或商業、政治、宗教宣傳廣告物治、宗教宣傳廣告物),造成環境髒亂、場地不予復原或不清運垃圾。,造成環境髒亂、場地不予復原或不清運垃圾。
(7)未於藝文展演活動現場清楚標示接受打賞方式。未於藝文展演活動現場清楚標示接受打賞方式。
(8)展演活動影響公共展演展演活動影響公共展演空間之一般使用或其他經管理機關許可之活動。空間之一般使用或其他經管理機關許可之活動。
(9)向觀眾募款或現場有勸募字樣。向觀眾募款或現場有勸募字樣。
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首次註記一年內累計達二次註記,其第二次註記之次月起一年內,申請人不得申請展演點:
(1)展演活動危害民眾身心健康或公共安全、妨礙交通、環境衛生或公共秩展演活動危害民眾身心健康或公共安全、妨礙交通、環境衛生或公共秩序、破壞公物或妨害公務之行為。
(2)拒絕配合查驗,或不聽從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之勸導。拒絕配合查驗,或不聽從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之勸導。
(3)違反其他法令規定、公共展演空間之管理規範或致生管理機關損害之情違反其他法令規定、公共展演空間之管理規範或致生管理機關損害之情事。
(4)使用具殺傷力、危險性之武器、明火、噴漆、火把、爆竹或其他危險物品、動物。
六、本辦法自本園區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本辦法自本園區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瓶蓋工廠台北製造所場地申請規則附件1_PDF下載(另開新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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