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車站東森廣場站前K區地下街
<p>貳、 申請及報到規範<br />
一、 申請文件<br />
(一) 「東森廣場街頭藝人展演申請表」 (附件一 暨相關文件。每一份申請<br />
表限申請一日展演場地,如需申請不同日期之場地 ,請另表填寫。<br />
(二) 臺北市街頭藝人登記證。</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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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申請方式<br />
採現場登記: 至 東森廣場服務台(近東廣場南側通道 連絡電話 02-23812766 辦理登記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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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送件時間<br />
(一) 請備妥申請文件,並依申請方式提出申請,申請梯次如下:<br />
1. 第一梯次 申請每月 1 日至 15 日表演者 請於前一個月 16 日至 20<br />
日下午六點前繳交資料。<br />
2. 第二梯次 申請每月 16 日至 31 日表演者 請於當月 1 日至 5 日下<br />
午六點前繳交資料。<br />
(二) 申請文件若不符格式或有欠缺者,申請人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 2 個工<br />
作天(不含假日)內提供相關文件與本廣場補正,逾期視同放棄申請。<br />
(三) 申請案件 以 本廣場收件單位之收件序號作為審查同意之先後依據。若<br />
申請表演時間相同或重疊時,依收件序號順序決定 。<br />
(四) 本廣場有自行審酌是否核可展演之決定權,相關申請資料無論核准與<br />
否概不退件。</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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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合作展演及時段規範<br />
(一) 合作展演:申請人如欲由一組以上之街頭藝人共同合作展演, 應於申<br />
請時敘明並聯名申請,以及將每一位展演人員列於「東森廣場街頭藝<br />
人申請表」第三頁之「東森廣場街頭藝人展演人員名單」中。但合作演<br />
出不得超過兩組街頭藝人為限,本廣場並得視展演點之場地人數限制<br />
進行審核。<br />
(二) 同一申請者每次登記之限制:每月每週限申請一天,同一天至多申請 2個時段。<br />
(三) 登記時段如有兩組以上街頭藝人同時登記時,以弱勢團體為主或是抽籤決定。</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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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展演申請核可通知方式<br />
(一) 申請第一梯次 之 表演者 ,將於每月 21 日進行通知。<br />
(二) 申請第二梯次 之 表演者 將於每月 6 日進行通知。<br />
(三) 以上展 演申請核可通知,皆由本廣場管理人員以 E-mail 進行通知申<br />
請人如有疑義請於收到通知後兩日內提出,逾期則不受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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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變更或取消<br />
(一) 申請人應遵守提送本 廣場審查同意之申請書內容,不得擅自變更表演<br />
人員及內容,如有變更或修改,應以書面通知本廣場,並經本廣場同意<br />
後方可為之。<br />
(二) 展演申請經核可後,如遇天災或不可抗拒之特殊事故,致使表演場地<br />
無法使用;或本廣場有活動需要及其他原因須使用表演場地,本廣場得通知申請人研商改期,如無法改期演出,申請人不得異議或要求場得通知申請人研商改期,如無法改期演出,申請人不得異議或要求賠償。<br />
(三) 若申請人因自身因素取消使用,至遲應於原申請表演日前若申請人因自身因素取消使用,至遲應於原申請表演日前3個工作天個工作天(不含假日)以書面通知本廣場取消使用。若無法如期使用而有變更(不含假日)以書面通知本廣場取消使用。若無法如期使用而有變更表演日之必要時,至遲亦應於原表演日開始前表演日之必要時,至遲亦應於原表演日開始前3個工作天(不含假日),以書面通知本廣場協商另行安排表演日,但應視表演場地是否有其他使用空檔而定。變更表演日一個月內以使用空檔而定。變更表演日一個月內以1次為限。</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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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展演當日報到程序展演當日報到程序<br />
(一) 申請人於表定演出時間前30分鐘至「東森廣場服務台」出示臺北市街頭藝人登記證。<br />
(二) 完成報到相關表單填寫。<br />
(三) 經本廣場管理人員確認無誤後,方得至現場展演。</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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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若申請人有違反以上一至七項任一規範,自違反之日起未來連續四週不得若申請人有違反以上一至七項任一規範,自違反之日起未來連續四週不得申請展演,且已申請展演,且已申申請核可之展演時段逕予取消,本廣場並得依本申請須知相關規定處置。</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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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展演場地使用規範<br />
一、 展演範圍:<br />
(一) 展演場地之使用範圍依本廣場管理人員現場指示,展演期間不得任意超出使用範圍或更換展演位置或將場地轉讓給他人使用,且不得阻礙行人動線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行為。申請人在準備展演、表演及場地復原期間,應限於展演場地內,且不得變動展演場地之設施或擺設。<br />
(二) 展演點說明:<br />
1. 「中廣場(A) 」及「西廣場(B) 」展演點場地尺寸為展演點場地尺寸為「3m x 3m x 3m」。<br />
2. 「東-中廣場間南側通道(C) 」、「中-西廣場間南側通道(D)」展演展演點場地尺寸為場地尺寸為「1.8m x 1.8m」。<br />
二、 展演場地維護<br />
(一) 申請人應維護場地之整潔,表演完畢後立即將場地回復原狀並清除所產生之廢棄物,如有大型垃圾請自行運送處理。<br />
(二) 申請人如造成展演場地或本廣場設備損壞,應負責修復並負擔損害賠償責任。<br />
三、 音量限制<br />
展演產生之音量不得違反噪音管制法相關規定或影響本廣場之營運,本廣場管理人員可視情況請申請人調整音量。如遭環保單位告發取締,所衍生之責任及罰款概由申請人自行負責。<br />
四、 用電安全<br />
展演者如需使用電器用品,請自備行動電源行動電源或或發電機。<br />
為維持場地公共安全,若展演時須使用電源外接音響設或其他電器用品(包括延長線等設備)請於「東森廣場街頭藝人表演申請書」上註明,並經本廣場許可,且應<br />
於周圍周圍須須加設明顯標示並且與行人隔離及將電線線路固定於地上避免影響行人通行。<br />
五、 場地費用<br />
就東森廣場展演場地申請及使用,本廣場為無償提供,不另收取費用。</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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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展演期間規範展演期間規範<br />
於展演期間申請人應將臺北市街頭藝人登記登記證放置於明顯位置證放置於明顯位置,,並應隨時配合本並應隨時配合本廣場管理人員廣場管理人員及及保全之檢查。展演者如違反以下规範者,自達規日起未來連續四周不得申請展演,且已申請核可之展演時段周不得申請展演,且已申請核可之展演時段逕予逕予取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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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展演內容展演內容:<br />
表演內容應以適合親子共同參與或觀賞之主题為原則,且不得有下列情形:<br />
(一) 禁止進行會產生火焰、火花或火星等可能影響公共安全之表演活動。禁止進行會產生火焰、火花或火星等可能影響公共安全之表演活動。<br />
(二) 禁止會產生危害環境品質或人身健康與安全(如瓦斯、噴漆、粉末、拋禁止會產生危害環境品質或人身健康與安全(如瓦斯、噴漆、粉末、拋接尖銳物品等)之表演活動。接尖銳物品等)之表演活動。<br />
(三) 有違反法令規定、妨礙公序良俗有違反法令規定、妨礙公序良俗,,涉及色情、煽情、血腥、恐怖、暴力、涉及色情、煽情、血腥、恐怖、暴力、噁心、惡意攻擊或其他負面訊息者。噁心、惡意攻擊或其他負面訊息者。<br />
(四) 有涉及菸酒、競選活動之內容。有涉及菸酒、競選活動之內容。<br />
(五) 不得以人體裸露不得以人體裸露為為表演素材。表演素材。<br />
(六) 擅自變更與申請書不符之表演人員及內容。擅自變更與申請書不符之表演人員及內容。<br />
二、 申請人之展演申請人之展演::<br />
(一) 禁止有任何營業或販售行為。禁止有任何營業或販售行為。<br />
(二) 得提供民眾自由樂捐及打賞,惟應預先於現場清楚標示。<br />
(三) 若與民眾有任何糾紛,衍生相關責任概由申請人自行負責,與本廣場無涉。<br />
三、 展演期間所有物品、設施及人員,由申請人自行投保必要之保險(包括但不限於火險、竊盜險、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及公共意外責任險),若有衍生任何事故或爭議或造成人員傷亡,概由申請人自行負責處理並負賠償責任,與本廣場無涉。<br />
四、 有其他違規行為經稽查人員勸導,未立即改善者。<br />
伍、 違規記點及處分<br />
一、 如違反本申請須知第貳條至第肆條規範,經本廣場勸導後仍未改善者,本廣場得立即要求終止表演。<br />
二、 違反本申請須知相關規定本廣場將予以記點,記點標準詳如違規稽查作業單(如附件二)<br />
三、 在1年內經本廣場記點處分累積達5點以上,自本廣場通知日起1年內不年內不得申請本廣場展演場地表演,已申請核可之展演時段並將逕行取消。<br />
陸、 本申請須知自公告日起生效,修正時亦同。</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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