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市街頭藝人展演請務必遵循以下防疫管理措施始可展演。 (請自行依附件檢核表進行檢視後,並於展演時攜帶供查核)
視覺藝術類及工藝藝術類: (一)演職人員須全程配戴口罩。 (二)演出現場演職人員建議不與觀眾進行身體接觸之互動。如有類似行為應落實消毒。
表演藝術類: (一)觀眾應維持適當社交距離。 (二)演出現場演職人員建議不與觀眾進行身體接觸之互動。如有類似行為應落實消毒。 (三)脫口罩表演者須於演出前提供演出7日內快篩、PCR陰性證明或完成2劑疫苗接種逾14日證明文件。(3擇1)其餘時間及其他演職人員應全程佩戴口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