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樂活夜櫻季花季期間-樂活公園
<p><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span style="font-size:14px;">2025樂活夜櫻季期間開放街頭藝人從事藝文展演花季假日時段自<span style="color:#FF0000;">114年2月1日、2月2日、2月9日、2月15日止,共4天,(表演時段上午10:00-12:00、下午15:00-17:00,各開放1組)</span></span></span></strong></p>
<p><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span style="font-size:14px;">展演地點 :樂活公園園區內公園告示牌旁空地</span></span></strong></p>
<p><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span style="font-size:14px;">開放類型:■視覺藝術類及■工藝藝術類</span></span></strong></p>
<p><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span style="font-size:14px;">登記時間:1月1日0時起至1月15日17時止。</span></span></strong></p>
<p><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span style="font-size:14px;">»場地使用規則</span></span></strong></p>
<ul>
<li><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span style="font-size:14px;">展演人員須遵守管理辦法規定。</span></span></strong></li>
<li><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span style="font-size:14px;">依本處臺北市街頭藝人開放空間展演違規紀錄單稽查,違規經勸導未改善者,將予以停權。</span></span></strong></li>
</ul>
<p><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span style="font-size:14px;">其他資訊詳2025樂活夜櫻季花展期間街頭藝人從事藝文展演活動管理規範</span></span></strong></p>
<p><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span style="font-size:14px;">場地管理單位: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span></span></strong></p>
<p><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span style="font-size:14px;">花卉中心內湖分隊 電話: 02-2658-6601#209周小姐<br />
公園處內湖駐警隊 電話 2798-8193</span></span></strong></p>
»場地申請規則
<p><strong>2025樂活夜櫻季</strong></p>
<p><strong>花展期間街頭藝人從事藝文展演活動管理規範</strong></p>
<p>一、 展演地點:樂活公園園區內公園告示牌旁空地共1處(詳附件1)。</p>
<p>二、 開放展演時段:<span style="color:#FF0000;">於花季假日時段自114年2月1日、2月2日、2月9日、2月15日止,共4天,(表演時段上午10:00-12:00、下午15:00-17:00,各開放1組)</span>。</p>
<p>三、 <span style="color:#000000;">開放類型:</span><span style="color:#FF0000;">■視覺藝術類及■工藝藝術類</span>,可視需求增加表演類型但展演內容不得涉及以下事宜:</p>
<p>(一) 用火、噴漆、粉末、違禁品、危險物品或爆裂物等危害環境品質或遊客健康與安全之物品。</p>
<p>(二) 以動物、人體裸露為表演素材,或涉及違反公序良俗。</p>
<p>(三) 勸募或販賣非現場創作之商品、食品(畫糖及吹糖除外)。</p>
<p>(四) 宣傳宗教、政治選舉、抗爭或集會遊行活動。</p>
<p>四、 欲申請使用公園處花展展演地點從事藝文展演活動者,應事先於「臺北市街頭藝人登記及展演申請平台」網站(下稱平台網站,網址: https://tpbusker.gov.taipei )登記成為街頭藝人取得證件編號為使用帳號,並登入會員後進行展演場地申請,經審核通過後取得展演地點登記(抽籤)資格,相關登記申請時程說明如下:</p>
<p>展演時段:</p>
<p>自於花季假日時段自114年2月1日、2月2日、2月9日、2月15日止,共4天,(表演時段上午10:00-12:00、下午15:00-17:00,各開放1組)</p>
<p>1. 平台網站開放街頭藝人線上申請登記 <span style="color:#FF0000;">114年1月 1 日 0時起至 114 年 1月 15日 17時止</span> 。</p>
<p>2. 樂活公園展演地點之管理機關(下稱管理機關)進行平台網站申請資料審核<span style="color:#FF0000;"> 1月 15日 17時起至 1月 16日 14時止</span> 。</p>
<p>3. 平台網站公告申請之抽籤結果 <span style="color:#FF0000;">1月 16日下午 16 時</span> 。</p>
<p>4. 平台網站開放 正取者自行取消展演地點,並公告備取轉正取結果:<span style="color:#FF0000;">1月 22日 17時止</span> 。</p>
<p>五、 街頭藝人於前揭平台網站申請登記展演,注意事項如下:</p>
<p>(一) 申請人一時段僅能申請一個展點地點(含參與團體展演活動)。</p>
<p>(二) 展演地點之同一時段如有二組以上申請人申請,以電腦抽籤方式決定許可使用之申請人(含備取二組)。</p>
<p>(三) 街頭藝人請事先至現場評估展演地點之空間與性質是否適合其展演內容,能否容納展演器具、人數並能與觀眾保持安全距離等。倘展演時現場與展演需求不符,展演者應自行負責。</p>
<p>(四) 申請人從事團體展演活動應推派代表申請場地,申請時應取得每位展演者同意並提供每位展演者之登記證編號。</p>
<p>六、 進場及展演注意事項</p>
<p>(一) 經平台網站公告取得展演資格之街頭藝人,於<span style="color:#FF0000;">當日展演前電話通知碧湖公園駐警室(電話02-2798-8193)做為登記簽到</span>,逾時展演地點經管理機關查證無任何展演設備及人員者,視為未到場並不開放現場候補。</p>
<p>(二) 倘於平台網站取消場地時間截止後,申請者欲取消場地,最遲應於展演時段前一上班日下午17時前聯繫管理機關辦理取消,並通知備取人員展演。展演當日不得遲到或無故未到(可證明發生緊急事故、因病可提出證明、因雨無法展演或為其他不可抗力之情形除外)。有關展演人數之限制如下:</p>
<p>1. 團體展演:視覺藝術類及工藝藝術類團體展演人數不得超過<span style="color:#FF0000;">二</span>人。</p>
<p>2. 個人展演:以個人名義登記取得展演資格者,展演地點現場 不得有他人從事合演、共演之情事。</p>
<p>(三) 展演地點僅限本規範劃定(指定)之區域,未經管理機關同意不得任意調整、移動位置及超出限定範圍,展演設備道具不得阻礙行人動線、無障礙設施、建築出入口、消防安全設施或有妨礙公共安全之情形。</p>
<p>(四) 街頭藝人不得將展演時段之一部或全部轉讓或提供他人使用。</p>
<p>(五) 進場展演時應將該登記證放置於明顯處,供場地管理機關等相關人員查驗,俾利保障街頭藝人表演權利。</p>
<p>(六) 除本管理規範外,展演者從事藝文活動亦應遵守「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展演活動管理辦法」及「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等相關規定。</p>
<p>(七) 展演地點不提供桌、椅、傘及帳棚,亦不開放公園範圍內停放車輛,請街頭藝人自備所需器具並將車輛停放於合法停車處所。</p>
<p>(八) 街頭藝人就展演內容之用電需求應自行準備, <span style="color:#FF0000;">禁止使用發電機</span> ,相關線路及設備應作適當之安全防護及固定設施,並避免影響行人通行及公共安全。</p>
<p>(九) 本園區為維護遊客遊園品質、周邊住戶安寧及鄰近展演者等權益,<span style="color:#FF0000;">展演者不得使用擴音器製造過量噪音</span>,音量應以觀眾適宜觀賞為主。若因音量過大經反映,管理機關得請表演者調整音量或為其他處置。如遭環保單位告發取締,罰鍰由展演者自行負責。</p>
<p>(十) 街頭藝人應於展演活動結束後,將展演地點回復原狀,如有未清理之留置物,管理機關概視為廢棄物清理,並得向展演者追償相關處理費用。經發現有破壞設施、植栽或環境等情形,應於管理機關要求期限內負責回復原狀,逾期未恢復者,管理機關得要求其損害賠償,如情節重大者,將追究法律責任。</p>
<p>(十一) 園區開放展演期間,展演者應就活動內容、設備及人員等自行辦理投保事宜(包含但不限於竊盜險、第三人意外責任險或公共意外責任險等),管理機關不負任何連帶責任。</p>
<p>(十二) 管理機關如有緊急情況或特殊需求須收回場地使用或調整展演地點,街頭藝人不得請求賠償或補償。</p>
<p>(十三) 園區開放街頭藝人展演期間,管理機關因應實際需求,在不影響已取得展演資格者之展演機會情況下,得於現場另行公告翌日起調整特定展演地點。</p>
<p>(十四) 街頭藝人違反違規紀錄表(詳附件2)所載事項,經管理機關現場管理人員勸導後未立即改善,或顯無改善之可能者,註記其情形於違規紀錄表,1 年內累計達三 次記點者,自第三次記點之次月起 1 年內,不得申請或登記於臺北市政府公園處花展從事展演。</p>
<p>(十五) 以上注意事項如有未明之處,管理機關保有解釋、協調及決定之全權。</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