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動物園(特定活動期間)
臺北市立動物園為國內第一所符合現代動物園「教育、保育、遊憩、研究」四大功能的社教機構。依據《臺北市立動物園政策白皮書2015~2024年》,推動全面提升服務品質,期許組織再造、永續經營,向國際級動物園邁進。並以「Learning from Life向生命學習」為主軸,呼應本園「溫馨和諧」的核心價值,辦理多元的生物多樣性保育教育環境體驗學習活動及展示。
本園於每年度休園期間(112年6月12~21日)暫停接受街頭藝人活動之申請,詳細日期請洽本園官網:https://www.zoo.gov.taipei/cp.aspx?n=7D54CBE2525F75B8。
展演點:請降低音量避免超過65分貝及使用柔和音樂,因假日及連續假日人潮眾多,避免干擾動物作息及遊客參觀品質,申請僅限平日有開放時段。
1.溫馨花園廣場:位於溫帶區斜坡步道上方,表演場地位於溫馨花園中央的方塊區為進入溫帶區必經之路。
2.澳洲動物區出口涼亭旁:位於主軸步道澳洲動物區出口涼亭旁,為步行往非洲區必經之路。
3.昆蟲館前廣場:位於台灣動物區及昆蟲館旁廣場,為進入昆蟲館必經之路。
(因鄰近穿山甲等保育動物,對聲響較敏感,本場地不受理現場有播音等影響動物之展演內容)
4.非洲象對面涼亭旁(健康體能園區前):位於主軸步道非洲象展場對面涼亭旁空地,為步行往非洲區必經之路。
(因場地路段施工,112年5月~8月暫停開放)
5.鳥園廣場:位於鳥園車站旁的鳥園廣場,為坐遊園列車下車必經之路。
(因鄰近鳥類動物,聲響皆易造成鳥類緊迫躁動,本場地不受理現場有播音等影響動物之展演內容)
臺北市立動物園街頭藝人管理規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第172次經管會議通過
壹、目的
臺北市立動物園(以下簡稱本園)為配合執行臺北市政府94年4月27日 (94)府法三字第09413923300號令頒「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及臺北市政府文化局98年4月9日北市文化三字第09830346500號函頒「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實施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貳、受理類型項目及空間使用規範
一、本園受理申請項目為下列三類於公共空間進行現場創作之藝文活動:
(一)表演藝術類
現場表演之戲劇、默劇、丑劇、舞蹈、歌唱、演奏、魔術、民俗技藝、雜耍、偶戲及詩文朗誦等。
(二)視覺藝術類
現場創作之繪畫、用各種媒材創作之現場人物塑像。
(三)工藝藝術類
現場創作及完成之工藝品。成品若可食用,應遵守食品安全相關法規。
二、本園公共空間使用規範
(一)「表演藝術類」街頭藝人之間距,不得少於4公尺;團體表演者之間距,本園於必要時得要求增至6公尺以上。
(二) 「視覺藝術類」及「創意工藝類」街頭藝人可使用空間大小,為1公尺乘以2公尺見方或依本園之規定辦理。
參、受理資格及方式
一、受理資格
持有合格街頭藝人證件之個人或團體均得為申請人,藝文團體須註明所屬團名,並推派一人代表申請。
二、受理及取消方式
- 展演前7日須向本園育樂組提出展演申請(「臺北市立動物園街頭藝人展演申請表」如附件一),本園同意後始可依申請內容辦理展演;每日各展演類型以1組為限。
- 經本園通過申請後,若申請人欲取消申請,至少需於展演前一天,以電話方式聯絡本園育樂組取消申請;若當日適逢天候不佳,請至少於演出前一小時前通知取消。
肆、展演之時段與範圍
一、展演時段:配合園區或展演地點開放時間。
二、展演地點(區)及範圍:由本園指定之地點(區);使用場地之範圍,以不妨礙遊客動線為限。
伍、音量限制
表演者不得製造過量(65分貝)噪音,且不得違反環保署「噪音管制法」相關規定,如遭環保單位告發取締,罰款則由表演者自行負責。
陸、街頭藝人展演規範
一、應於展演現場顯著位置揭示活動許可證,並應接受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本園等管理與查驗。
二、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時,應於指定許可場地表演,不得妨礙遊客、行人或車輛通行、不可踐踏綠地草皮或攀折花木,至少須留三公尺以上之通行空間,且不得阻礙無障礙設施、建築物出入口或消防安全設施(備)。
三、展演內容均須為現場創作或演出,非現場創作之展示品不得現場販售,並須標明為「非賣品」,其展示所佔空間不得超過本規定公共空間使用規範(貳、二)。
四、收費方式由街頭藝人自訂,可採接受自由樂捐、打賞或定價方式收取費用,惟應預先於現場清楚標示。
五、禁止派發氣球、空飄氣球及施放煙火;嚴禁展演者或工作人員吸煙、飲酒、嚼食檳榔、不當行為;須遵守本園遊園須知等相關規範及法規辦理。
六、應維護場地之整潔,展演完畢後立即將場地回復原狀並清除所產生之廢棄物。
七、不得在本園之地面、花木及其他公共設施上噴漆、書刻、打釘、打樁或其他具有毀損之行為。如造成展演場地損壞時,應負責修復並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如致遊客、行人受有傷害時,亦應負賠償完全責任。
八、表演內容不得涉及宗教、政治活動、以人體裸露為表演素材或違反公序良俗、法令規定。
九、如展演場地因應本園活動需要或租借予外單位使用,則當日不開放申請。
十、街頭藝人申請展演時請自備相關設備,本園不提供水、電(如有需要應自備非燃油式電源)、桌椅、展演用具,但受邀於本園特定活動展演者除外。
十一、街頭藝人不得有重大影響消費者權益或破壞、影響街頭藝人整體形象之行為。
十二、不得從事實施展演內容申請核定項目以外之商業性銷售販賣營利事情或私自轉讓、攤位分租、沿街叫賣等行為。
十三、展演內容與動物保育教育相關者尤佳。
十四、凡展演期間所有物品、設施、人員,由街頭藝人自行投保(火險、竊盜險、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公共意外責任險),本園不負連帶責任。
十五、展演當天街頭藝人應於進場前先與本園現場管理人員完成進場確認,退場拆卸完成後,應與本園現場管理人員辦理退場手續,經本園現場管理人員確認場地已復原後,始得離開。
柒、稽查作業
街頭藝人於本園中從事藝文活動時,應配合文化局及本園相關稽查人員之查驗。如有違反相關規定者,本園將予以記點警告,記點標準如「臺北市立動物園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稽查作業表(如附件二)。有關園區稽核、管理人員及相關作業說明,如下:
一、稽核及管理
(一)臺北市立動物園街頭藝人展演申請、承辦單位:育樂組
1.常態稽查
2.緊急稽查
3.受理檢舉與申訴
4.登錄「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稽查作業表,陳核後存查列入申請紀錄
5.通報文化局檢舉、申訴案
(二)假日值日長官
1.常態稽查
2.緊急稽查
3.受理檢舉與申訴
二、現場稽核及管理
(一)現場管理人員
1.進場登記
2場地稽查
(1)常態稽查
發現違規請立即通報育樂組承辦人員,必要時請駐衛警人員協助處理。
(2)緊急稽查
遇遊客檢舉或其他緊急事故,請立即通報育樂組承辦人員,必要時請駐衛警人員協助處理
3.提供合理協助
4.退場稽核
(二)駐衛警人員
1.協助保障已申請核可之街頭藝人於本園指定場所合法展演之權利。
2.現場取締/稽查
(1)取締無照街頭藝人
(2)稽查有照街頭藝人違規事宜
3.受理或移送(育樂組)檢舉、申訴案。
捌、許可之終止
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時,違反本園展演規範者,經口頭或書面告知立即改善而不改善者,本園得終止許可活動內容之全部或一部分,並記點警告;一年內經記點警告達九點(含)以上者,本園得不受理該個人或團體之申請。
玖、本園保留本規定修改權利,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街頭藝人相關規定辦理。
拾、本規定經本園園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
臺北市立動物園(特定活動期間)場地申請規則附件1_PDF下載(另開新視窗)
臺北市立動物園(特定活動期間)場地申請規則附件2_PDF下載(另開新視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