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展演場地
申請

::: 臺北市街頭藝人登記及展演申請平台 / 展演場地申請 / 大安區 / 瑠公公園
»瑠公公園
臺北市大安區大安路一段側瑠公公園廣場
<p><strong>所在地址:大安路一段75巷口</strong></p> <p><strong>管理單位: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青年公園管理所</strong></p> <p><strong>電  話:02-27003830#18</strong></p> <p><strong>開放展演時間:</strong>&nbsp;<strong>星期五 -日及國定假日 16:00-21:00</strong></p> <p><strong>展演類型: 表演藝術類、視覺藝術類、工藝藝術類,1組。</strong></p> <p><strong>&raquo;</strong><strong>場地申請流程與規則</strong></p> <p><strong>一、依本府「台北市</strong><b>街頭藝人從事藝文展演活動管理辦法」</b><strong>(以下稱管理辦法)第七條辦理。</strong></p> <p><strong>二、參與展演人員均須先完成街頭藝人登記,並於平台登記申請,經系統回復確認,取得許可使用後,始得依核准時間、地點、內容進行展演。</strong></p> <p><strong>三、本場地於展演日期前15日始開放申請(例如:5/20展演活動,最早於5/5開放申請,最遲須於5/19完成申請) ,</strong><span style="color:#FF0000;"><strong>最遲於展演前1上班日下午5時前完成登記</strong></span><strong>,並</strong><strong>以先申請登記者優先使用。</strong></p> <p><strong>四、本處保留場地使用優先權利,如配合活動需取消原核准項目,最遲應於展演前1日通知展演人員,展演人員不得拒絕或要求任何補償。</strong></p> <p><strong>五、場地如已有其他單位申請辦理活動,當日全日將不開放街頭藝人使用</strong></p> <p><strong>&raquo;</strong><strong>場地使用規則</strong></p> <p><strong>一、展演人員須遵守管理辦法規定。</strong></p> <p><strong>二、販售非現場創作或演出之成品者,違反噪音音量管制標準連續達1分鐘違規情形者,經勸導3次仍未改善者自違規之日起一年內,不予許可於本處所轄場地進行展演。</strong></p> <p>&nbsp;</p> <p><b>&raquo;</b><b>個別場地規定</b></p> <p><strong><span style="color:#FF0000;">不得使用發電機。使用擴音設施,應遵守音量之相關規定,不得超過噪音音量管制標準:</span></strong></p> <p><strong><span style="color:#FF0000;">10:00-17:00&nbsp; 77分貝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17:00-22:00&nbsp; 62分貝</span></strong></p>
瑠公公園(另開新視窗)
展演點名稱開放表演類型登記申請展演公告
1號點
瑠公公園廣場
表演藝術類,視覺藝術類,工藝藝術類登記申請展演公告
»場地申請規則

所在地址:大安路一段75巷口

管理單位: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青年公園管理所

電  話:02-27003830#18

開放展演時間: 星期五 -日及國定假日 16:00-21:00

展演類型: 表演藝術類、視覺藝術類、工藝藝術類,1組。

»場地申請流程與規則

一、依本府「台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展演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稱管理辦法)第七條辦理。

二、參與展演人員均須先完成街頭藝人登記,並於平台登記申請,經系統回復確認,取得許可使用後,始得依核准時間、地點、內容進行展演。

三、本場地於展演日期前15日始開放申請(例如:5/20展演活動,最早於5/5開放申請,最遲須於5/19完成申請) ,最遲於展演前1上班日下午5時前完成登記,並以先申請登記者優先使用。

四、本處保留場地使用優先權利,如配合活動需取消原核准項目,最遲應於展演前1日通知展演人員,展演人員不得拒絕或要求任何補償。

五、場地如已有其他單位申請辦理活動,當日全日將不開放街頭藝人使用

[重要公告]場地遇有特別活動,則暫停街頭藝人展演申請。

113年4月-6月星期五、六、日商業處辦理混東區市集

»場地使用規則

一、展演人員須遵守管理辦法規定。

二、販售非現場創作或演出之成品者,違反噪音音量管制標準連續達1分鐘違規情形者,經勸導3次仍未改善者自違規之日起一年內,不予許可於本處所轄場地進行展演。

 

»個別場地規定

不得使用發電機。使用擴音設施,應遵守音量之相關規定,不得超過噪音音量管制標準:

10:00-17:00  77分貝         17:00-22:00  62分貝


瑠公公園場地申請規則附件1_PDF下載(另開新視窗)
瑠公公園場地申請規則附件2_PDF下載(另開新視窗)
臺北市街頭藝人登記及展演申請平台
臺北市街頭藝人登記及展演申請平台 臺北市文化局

本網站依無障礙網頁設計原則建置,網站主要分為二大區塊 :
(1) 上方選單區,定位點位於上選單區塊左側。
(2) 主要內容區,定位點位於內容區塊上方。
.Alt+U(Chrome、IE)、Alt+Shift+U(FireFox):上方選單區,為本網站的主要連結選單。
.Alt+C(Chrome、IE)、Alt+Shift+C(FireFox):主要內容區,呈現各單元網頁內容資訊。

Copyright © 2020 版權所有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地址:11008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四樓東北區
電話:1999#3531、3556,外縣市請撥 02-27208889。 通過AA無障礙網頁檢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