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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演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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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街頭藝人登記及展演申請平台 / 展演場地申請 / 南港區 / 臺北流行音樂中心
臺北流行音樂中心
»臺北流行音樂中心
台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7段99號
[[[p]]]台北流行音樂中心介於南港車站與捷運藍線昆陽站之間,採複合型園區設置,基地面積8.96公頃,以市民大道區隔為北基地及南基地。可容納5,000人、專屬流行音樂演出的中大型表演場地「表演廳」座落於北基地,南基地則有以主題策展方式呈現臺灣流行音樂光榮歷史與各種面貌的「文化館」、以培育臺灣音樂人才為目標的「產業區」等場館。[[[/p]]] [[[p]]]集結流行音樂與流行文化,台北流行音樂中心不僅是流行音樂表演場所,更是以流行音樂產業出發、描述流行文化與生活型態的機能型園區。台北流行音樂中心建築由美國RUR Architecture設計,建築靈感來自古羅馬廣場,利用環形空間結合藝術、商業、市集和演出活動,希望藉由流行音樂產業工作者、市民及海外觀光客之廣泛利用,打造一座24小時具備不同使用方式的「機能建築」。南北基地由造型天橋串聯,三棟主建築位於同一水平線,除加強整體建築的統一性,也以視覺軸線引領參觀者至不同目的地。[[[/p]]]
臺北流行音樂中心(另開新視窗)
展演點名稱開放表演類型登記申請展演公告
»預約電話
02-2788-6620#8338
»預約說明
»場地申請規則

一、臺北流行音樂中心(下稱本中心)為有效管理街頭藝人於本中心進行之展演活動及申請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管理單位為本中心場館服務部。

三、展演開放時段:

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14時至18時(包含進撤場時間),如遇營業時間調整,則以公告時間為主。

四、展演場地及區域:

文化館一樓大廳(如下圖A區)、文化館戶外門口(如下圖B區)及草坪(如下圖C區);本中心並得依實際情況調整開放範圍。

 

五、申請條件:

  1. 依「街頭藝人藝文活動展演活動管理辦法」具有合法有效街頭藝人活動許可證,且滿16歲之成年人,得依本要點提出展演申請。外國籍人士,另須領有合法居留證明。
  2. 展演活動申請類型限於表演藝術類(現場表演之戲劇、默劇、丑劇、舞蹈、歌唱、演奏、魔術、民俗技藝、雜耍、偶戲、詩文朗誦及行動藝術等項目),且不得使用明火;如有其他展演類型應專案申請,經本中心同意後,始得為之。

六、申請規則:

  1. 本中心每年分六梯次受理申請,於每年1、3、5、7、9、11月之1日中午12時00分至10日(末日遇例假日順延至第一個上班日)23時59分止,開放受理次2個月之展演申請(例:1月1日至1月10日受理申請2月及3月之演出)。
  2. 申請人(含個人及團體)應為展演活動表演者。
  3. 同一申請人(含個人及團體)每周以登記1個演出時段及區域為限。
  4. 如申請時段之展演區域已有活動或其他展演或、規劃則不受理申請;如遇臨時空檔,將依申請順序彈性遞補。

七、申請方式:

申請人應以填寫「臺北流行音樂中心 街頭藝人展演申請」線上表單之方式提出申請,或於本中心文化館服務台填寫並繳交申請表(附件1)。

八、審核方式:

本中心於每梯次申請截止日後5個工作日內,進行該梯次申請人之書面審核作業,並得通知申請人提供展演影片或預演進行審核。

九、評選結果:

本中心完成審核後,於當月20日前以電子郵件、簡訊或電話通知申請人審核結果。

十、活動規範:
1.演出檔期之取消或調整:
如因天候等不可抗力因素,或遇本中心舉辦大型活動及須特別管制音量、動線、維安等活動時,本中心得依據實際狀況,保有取消或協調調整申請人演出檔期/場地之權利,申請人不得請求任何賠償。
2.展演場地如臨時有公務使用需求,得要求申請人暫停使用。
3.展演當日申請人請於進場前30分鐘至本中心文化館服務台簽到,退場時應進行場地清潔及復原,並於告知本中心後完成簽退。如申請人有未清理完畢之物品,本中心得自行處理,申請人應負擔處理費用;如場地或設施設備有毀壞或污損之情形,申請人應負責回復原狀及損害賠償責任。
4.通過審核者,除經本中心同意外,不得將檔期及場地轉讓給第三人。
5.申請人須簽署節目演出街頭藝人展演同意書(附件2)。
6.經申請審核通過之申請人後,應於展演當日準時演出。
7.申請人應確實配戴或於明顯處揭示表演許可證,且展演內容應與許可證核准項目相符,並同意配合本中心討論及調整展演內容。
8.除事先提出變更申請並經本中心書面同意外,申請人須依原申請之展演內容及申請人名單執行演出。
9.展演期間之物品、設施和人員保險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10.展演內容需友善全齡觀眾,不得違反我國法令規範或公序良俗,且內容不得涉及政治、宗教、選舉或抗議;如以人體為展演素材,不得涉及人體裸露或違反公序良俗。
11.展演內容不得涉及食品販售或與展演申請無關之販售行為,且不得主動募款。
12.音量限制:
(1)申請人不得攜帶使用超過50W功率之電子擴音設備,現場展演活動之音量不得超過70分貝(dB)。
(2)本中心有權要求申請人調降音量,申請人應立即配合。
(3)申請人如有違反噪音管制法相關規定,致環保單位取締,其罰款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13.從事展演活動時自行設置安全維護設施,且不得破壞本中心場地及設備設施。
14.為維持場地公共安全,申請人須標示表演界線及觀眾邊界線;有使用道具等設備時,應在演出場地周圍加設明顯標示,並與遊客隔離;且延長線等線路應固定於地上以避免影響遊客通行。
15.展演活動不得使用發電機設備或其他可能影響觀眾遊客安全之的設施。
16.申請人應配合政府主管機關及本中心要求,適時調整展演活動及現場管理,並共同維護本中心安全及秩序。


十一、違規罰則(附件2):
1.申請人違反以下違規事實者,每次每項違規本中心得註記1次違規,一年內累計達3次註記,其第3次註記之次月起一年內,不得於本中心申請展演活動: 
(1)通過核選者,擅自將檔期和場地轉讓給他人使用。
(2)申請資料不實,或資格不符經查證屬實者。
(3)現場音量過大,經本中心現場測量超過本區鎖定分貝標準連續一分鐘。
(4)器材設備配置不當、秩序不佳影響遊客動線、遮蔽建築物出入口或消防設備,未能配合中心之要求即時改善或態度不佳者。
(5)未經本中心事先同意,任意變更展演場地或逕自演出。
(6)展演活動範圍內置放非展演必要物品(如供民眾休憩之座椅或商業、政治、宗教宣傳廣告物),造成環境髒亂、場地不予復原或不清運垃圾。
(7)未於藝文展演活動現場清楚標示接受打賞方式,直接向觀眾募款或現場有勸募字樣者。
(8)其他違反本要點或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展演活動管理辧法之行為。
2.申請人違反以下違規事實者,每次每項違規本中心得註記1次違規,一年內累計達2次註記,其第2次違規起之次月起一年內,不得於本中心申請展演活動:
(1)無正當理由未到、遲到逾30分鐘或未於排定的時段及場地完成演出者。
(2)展演內容涉及政治、宗教、選舉、抗議等或違反智慧財產權者。
(3)申請人影響他人權益或展演內容違反社會善良風俗,經查證屬實者。
(4)展演活動涉及危害民眾身心健康或公共安全、妨礙交通、環境衛生或公共秩序、破壞公物或妨害公務之行為或有危害之虞者。
(5)拒絕配合查驗,或不聽從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之勸導。
(6)使用動物、具殺傷力、危險性之武器、明火、噴漆、火把、爆竹或其他危險物品等。
十二、    本要點經董事長核定後實施,並報請董事會備查,修正時亦同。


臺北流行音樂中心場地申請規則附件1_PDF下載(另開新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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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街頭藝人登記及展演申請平台 臺北市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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