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門徒步區(街藝之星)
<p><span style="font-size:18px;">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18px;">「臺北街藝之星」徵選資格與從事藝文展演活動規範</span><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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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為創造臺北市獨特街頭展演風貌,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藉由辦理「臺北街藝之星」徵選發掘城市中具特色的街頭藝人,提升街頭藝人曝光機會,為街頭藝人創造更多發揮的舞台,進而豐富城市街頭藝術表演文化。</p>
<p>壹、徵選依據:<br />
本規範依據本局「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展演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為增進街頭藝人技藝交流,得不定期舉辦評選、比賽或其他獎勵活動」制定。</p>
<p>貳、徵選辦法:<br />
一、分初複選兩階段,初選採資格與展演內容書面審核,通過初選之申請者得進入複選。<br />
二、複選於臺北街頭藝術嘉年華活動期間或本局限定期間辦理,採現地展演審核,通過複選之申請者得成為當年度之臺北街藝之星。<br />
三、徵選報名資訊,詳見「臺北市街頭藝人登記及展演申請平台」網站)https://tpbusker.gov.taipei/index.aspx公布。</p>
<p>參、徵選資格:<br />
一、具有基北北桃登記證之街頭藝人,個人或團體均可參加徵選。<br />
二、獲選臺北街藝之星不得參與次年度之徵選(如2024年獲選,須至2026年才得再參與徵選)。</p>
<p>肆、展演與場地申請:<br />
一、展演申請資格:<br />
獲選「臺北街藝之星」方具有申請本局規定展演場地之資格,惟申請資格自獲選街藝之星後次年度起兩年(如2024年獲選,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擁有資格)。持有基隆市、新北市、桃園市街頭藝人證件者,須完成資料共享、介接方能申請並使用臺北市開放展演場地。<br />
二、展演時段:每周六18:00-22:00。<br />
三、展演場地:<br />
(一)表演藝術類:信義徒步區A點(音樂類)、西門徒步區D點(非音樂類)。<br />
(二)視覺藝術與工藝藝術類:西門徒步區3號點。<br />
(三)注意事項:<br />
1、從事展演活動,除遵循本規範外,均需遵守本局所訂定管理辦法與「臺北市信義及西門徒步區街頭藝人從事藝文展演活動申請管理要點」(以下簡稱管理要點)。<br />
2、臺北街藝之星展演點位,每場地正取1位、備取2位,同一時段如有二組以上申請人申請,以電腦抽籤方式決定許可使用之申請人,且不開放現場候補。<br />
3、表演藝術類西門徒步區D點(非音樂類)為輪演區,當天經正取展演者同意,備取者可加入輪演,惟不開放現場候補。<br />
4、團體申請展演時,除原參選街藝之星的成員方可申請外,網站提出申請時,須以「團體」提出登記,不可使用「個人」身分登記抽籤,且展演時團體成員數皆須與原參選時相同。</p>
<p>四、臺北街藝之星從事藝文展演活動應遵守管理要點各項規範之外,並應注意以下規範:<br />
(一)展演時每位展演者除配戴或揭示街頭藝人證件外,並須於展演規定區域內掛出臺北街藝之星錦旗(或其他足以辨識臺北街藝之星識別物)。<br />
(二)臺北街藝之星如有本管理要點所列之違規情事(本管理要點第十點第(一)、(二)、(三)款),其罰則敘明如下:<br />
1、如為第十條第一項違規情形,首次註記一年後內累計三次註記,其第三次註記之次月起一年內,不得申請及使用規定展演點。<br />
2、如為第十條第二項違規情形,首次註記一年後內累計二次註記,其第二次註記之次月起一年內,不得申請及使用規定展演點。<br />
3、如為第十條第三項違規情形,首次註記一個月內累計達二次註記,其第二次註記之次月起六個月內,不得申請及使用規定展演點。</p>
<p>伍、本規範自公告後實施,本局保留解釋及修訂規範之權利,並對徵選結果擁有最終決定權,如有變動及未盡事宜,以平台網站公布為準。</p>
»場地申請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