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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及著作權使用授權同意書宣告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個人資料及著作財產權使用授權說明 110.4.7版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基於建立完善之街頭藝人資料及促進街頭藝人行銷利益之目的,將本市街頭藝人之有關行銷宣傳管理採用文化部街頭藝人管理共構平台(另開視窗),並與其他縣市政府建立街頭藝人資料之相互查詢作業。爰辦理前述街頭藝人整合行銷之特定目的,須將您所提供之個人資料及作品、展演示意照片資料協助上傳於文化部所經營的網站公開讓民眾瀏覽之利用。為保障您的權益,請您詳讀「個人資料授權同意書」及「著作財產權使用授權同意書」後,依需求勾選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文化部及其他縣市政府街頭藝人管理單位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著作權法」之規定,以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並遵守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不得逾越特定目的及授權範圍,以及須與特定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之原則。

個人資料授權同意書 110.4.7版

本人同意並授權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文化部及其他縣市政府街頭藝人管理單位,基於建立完善之街頭藝人資料及促進街頭藝人行銷利益之目的,於符合相關法令規範範圍內,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授權項目:
一、 機關名稱: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二、 蒐集特定目的 :文化行政(基於建立完善之街頭藝人資料及促進街頭藝人行銷利益之目的)。

三、 個人資料之類別 :姓名、藝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電話、電子郵件信箱、地址、身分證影本、街頭藝人許可證字號、證件照片、或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識別本人之個人資料。

四、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
(一) 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二) 地區:不限。
(三) 對象: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文化部及其他縣市政府街頭藝人管理單位自行使用。
(四) 方式:
1.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於辦理街頭藝人各項業務及文化部街頭藝人管理共構平台與有利於街頭藝人之推廣行銷作業時,得就本人個人資料為蒐集、處理及利用,其中姓名及藝名不限於印刷及網站提供網路使用者進行線上瀏覽、下載及列印等利用;電話、電子郵件信箱及地址請依本人於報名表中勾選是否公開之選項利用,即勾選公開則不限於印刷及網站提供網路使用者進行線上瀏覽、下載及列印等利用,其餘個人資料(如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影本等)僅限於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及文化部內部文化行政管理利用。
2. 其他縣市政府街頭藝人管理單位查詢資料。

五、 依個資法第3條規定,當事人得行使以下權利及方式 :
(一) 查詢或請求閱覽。
(二) 請求製給複製本。
(三) 請求補充或更正。
(四)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及利用。
(五) 請求刪除。
若有上述需求,請與機關聯繫,機關將依法進行回覆。

六、 若未提供正確個人資料,機關將無法提供您特定目的範圍內之相關服務 。


著作財產權使用授權同意書 110.4.7版

本人同意並授權<b>臺北市政府文化局</b>、文化部及其他縣市政府街頭藝人管理單位,基於建立完善之街頭藝人資料及促進街頭藝人行銷利益之目的,於符合相關法令規範範圍內,利用本人提供之作品(包含展演內容說明、展演照片等,以下簡稱本作品),授權項目:

一、 [[[b]]]基本授權[[[/b]]]範圍及方式:[[[br /]]]得重製於[[[b]]]臺北市政府文化局[[[/b]]]及文化部所經營之網站為公開傳輸,提供予他人瀏覽。授權期間及費用:證照有效期間內,無償,不限地域(網站傳輸)。[[[br /]]][[[br /]]]二、 [[[b]]]進階授權[[[/b]]]範圍及方式:為擴大開放本人的展演內容說明、展演照片,本人以下列勾選方式授權[[[b]]]臺北市政府文化局[[[/b]]]、文化部、其他第三人 (如個人、企業、團體等)利用:[[[b]]](未來如欲擴大行銷,建議從以下選項擇一項勾選,授權縣市、文化部及其他第三人,可以依據勾選之授權範圍利用。「創用CC4.0國際」請參閱http://creativecommons.tw/explore)[[[/b]]]


[[[b]]]創用CC 姓名標示 4.0國際及其後版本[[[/b]]](CC BY 4.0 +;允許使用者重製、散布、傳輸以及修改著作(包括商業性利用),但使用時須表彰著作人姓名)




※註:未滿18歲(16-18歲)需下載填寫法定代理人同意書並簽章以及上傳代理人身分證正反照片。 法定代理人同意書下載(另開新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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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街頭藝人登記及展演申請平台 臺北市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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