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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演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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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街頭藝人登記及展演申請平台 / 展演場地申請 / 內湖區 / 台北花市
»台北花市
台北市內湖區新湖三路28號.36號
展演點名稱開放表演類型登記申請展演公告
»預約電話
02­-2790­-9729分機505
»預約說明
»場地申請規則

一、開放申請時段:市場營業日06 時至13 時 (包含進撤場時間 ),若遇營業時間調整,則以公告時間為主。
二、開放範圍詳「街頭藝人場地使用申請範圍」;前述開放範圍及時間,得依實際需求調整。
三、申請須知:
1.依「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展演活動管理辧法」領有街頭藝人展演許可證的街頭藝人,或已至臺北市街頭藝人登記及展演申請平台完成登記為街頭藝人。
2.類型限制:
(1)以管弦樂樂器音樂演奏項目表演藝術類為主
(2)其餘類別不受理申請 。
3.通過核選者,不得將檔期和場地轉讓給第三人。

四、展演規範:
1.分貝限制:
請遵守環境保護署「噪音管制法」規定,展演產生之音量不得違反噪音管制法相關規定或影響本公司零批場之營運,本公司管理人員可視情況請申請人調整音量如遭環保單位告發取締,所衍生之責任及罰款概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2.用電安全:
為維持場地公共安全,若展演時須使用電源外接音響設備或其他電器用品(包括延長線及發電機等設備), 需自行準備並於申請表上註明 經本公司同意
後 ,在發電機 或供電設施 備 周圍加設明顯標示並且與行人隔離,及將電線線路固定於地上避免影響行人通行。
3.表演活動不得損及建築、設備,並維護指引標示、人流動線和民眾安全。如有危害公共安全行為,需負擔賠償、以及相關法律責任。
4.使用之道具、發電機、延長線等設備,需於場地周圍加設明顯標示,避免民眾誤觸或影響通行。
5.表演活動期間之物品、設施和人員,概由表演者展演申請單位自行投保負責火險 、 竊盜險 、 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 公共意外責任險 ),如因未投保而遇有損害時,本公司不負責任。
6.表演活動內容不得涉及食品販售或與表演申請無關之販售行為,且避免主動募款。如以人體為表演素材,不得涉及人體裸露或違反公序良俗。
7.表演內容需友善全齡觀眾,不得違反公序良俗,且內容不得涉及政治、宗教、選舉、抗議與抗爭有關之集會遊行,並確認無違反智慧財產權。
五、申請規範:
1.每月 1 日至 10 日提交次月展演申請表(如下方附件)至「台北花卉產銷股份有限公司」承辦人信箱,若申請時段之展演定點已有活動或其他展演、公務規劃則不再開放申請。前述申請須經本公司審核,經審核通過者,本公司將於當月20號發送Email通知,如未通過審核,則將不另做通知。
場地使用需配合公司活動檔期,聯絡資訊如下:
(1)申請信箱:申請信箱:service@tflower.com.
(2)連絡資訊:台北花市企劃室 02-2790-9729 分機505
2.申請文件不符格式或有欠缺者,申請人應於通知日起2 個工作天(不含假日)內補正,逾期視同放棄申請。
3.非於申請期間提出本公司得不受理。
4.本公司公司有自行審酌是否核可演出之決定權,相關申請資料無論核准與否,概不退還。
5.場地申請經核准後,若活動當日無故未使用或遲到逾30分鐘並無提前通知者,將暫停申請登記2個月。
6.表演者應確實配戴或於明顯處揭示表演許可證或登記資料,其活動內容應與許可證或登記資料核准項目相符,並接受現場工作人員討論和調整之情形。
7.表演活動當日表演者請於展演前20分鐘與管理單位人員報簽到,並出示臺北市街頭藝人展演許可證,經承辦人員確認無誤後方得演出;;退場時亦告知工作人員確認場地復原,驗收完成並完成簽退。
8.場地如臨時有公務使用需求,得要求街頭藝人暫停使用。
9.申請人應遵守提送本公司審查同意之申請表內容,不得擅自變更表演人員及內容,如有變更或修改,應於10天前書面通知本公司,並經本公司同意後,方可為之。
10.展演申請經核可後,如遇天災或不可抗拒之特殊事故,致使表演場地無法使展;或本公司有活動上需要及其他原因須使用表演場地,,本公司得通知申請人研商改期,如無法改期演出,申請人不得異議或要求賠償。
11.街頭藝人應於表演活動結束後將表演地點回復原狀,如有未清理之留置物,本公司概視為廢棄物清理,並得向表演者追償相關處理費用。經發現有破壞設施、植栽或環境等情形,應於本公司要求期限內負責回復原狀,逾期未恢復者,本公司得要求其損害賠償,如情節重大者,將追究法律責任。
12.申請人如造成展演場地或本商場設備損壞,應負責修復並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六、表演者違反下列事項,經現場管理人員勸導後未立即改善,註記其違規情形於展演申請表內表演檢核處,一年內不予許可於台北花卉產銷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從事藝文展演活動: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首次註記一年內累計達三次註記,其第三次註記之次月起一年內,申請人不得申請展演點:
(1)取得展演點使用許可後,擅自將申請期間之部分時段或全部轉讓或提供他人使用。
(2)未獲展演點使用許可逕自使用(含未於備取、現場候補名單內逕自使用)。
(3)表演人員、活動內容、時間地點及所需器材設備與展演申請表不相符。
(4)展演音量經現場管理人員測量超過本區鎖定分貝標準連續一分鐘。
(5)設備道具阻擋通行或影響周遭環境、遮蔽建築物出口或消防設備。
(6)展演活動範圍內置放非展演必要物品(如供民眾休憩之座椅或商業、政治、宗教宣傳廣告物),造成環境髒亂、場地不予復原或不清運垃圾。
(7)未於藝文展演活動現場清楚標示接受打賞方式。
(8)展演活動影響公共展演空間之一般使用或其他未經管理機關許可之活動。
(9)向觀眾募款或現場有勸募字樣。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首次註記一年內累計達二次註記,其第二次註記之次月一年內,申請人不得申請展演點:
(1)展演活動危害民眾身心健康或公共安全、妨礙交通、環境衛生或公共秩序、破壞公物或妨害公務之行為。
(2)拒絕配合查驗,或不聽從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之勸導。
(3)違反其他法令規定、公共展演空間之管理規範或致管理機關損害之情事
(4)使用具殺傷力、危險性之武器、明火、噴漆、火把、爆竹或其他危險物品、動物。
七、本公司保留隨時修改、變更、暫停或終止展演內容之權利,並以本公司公告為準。若有其他未盡事宜,悉依本公司相關規定或解釋。
八、本規範自本公司總經理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台北花市場地申請規則附件1_PDF下載(另開新視窗)
台北花市場地申請規則附件2_PDF下載(另開新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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