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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博公園公共空間(Maji商城入口處前方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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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您申請花博公園圓山園區展演點,請您開始提出申請前,

務必詳讀了解並同意遵守下列規範內容後再做申請。

壹、前言

     依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展演活動管理辦法」辦理(附件1),有關街頭藝人申請於花博公園從事藝文展演活動,需向文化局申請登記為北市街頭藝人,符合表演藝術類、視覺藝術類及工藝藝術類等類別之現場創作藝文展演活動。

貳、臺北市花博公園園區管理要點

     有關花博公園園區場地使用,應遵守「臺北市花博公園園區管理要點」辦理(附件2),包含園區範圍、園區開放時間、場地使用、園區內通行規定、園區施工安全規定、園區內禁止事項、噪音管制規定及要點未盡事項得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如有重大違規、罰鍰或導致申請場地無法使用之情節,將由申請場地使用單位自行負責。

參、街頭藝人申請管理規範

一、財團法人臺北市會展產業發展基金會(以下稱本基金會)營運管理臺北市花博公園之展演點(以下稱本園區展演點),提供街頭藝人從事藝文展演活動,特訂定本管理規範。

二、本園區展演點不得影響園區一般使用或其它經本基金會核准之活動。開放申請時段倘遇與核准園區活動重疊情形,則活動當日不開放申請,如遇有未及公告或不開放之情形,本基金會將於接獲通知後辦理公告並關閉申請,另以電子郵件或其它方式通知申請人取消本園區展演點之申請,不予以補償。

三、申請資格:

  1. 凡欲申請使用本園區展演點從事藝文展演活動者,需先取得文化局申請登記為北市街頭藝人,於「臺北市街頭藝人登記及展演申請平台」網站(以下稱平台網站,網址https://tpbusker.gov.taipei),登記成為街頭藝人取得證件編號為使用帳號,登入會員後進行展演場地申請,經審核通過後取得本園區展演點抽籤資格。
  2. 申請人欲從事團體展演活動,應推派代表申請場地,申請時應取得每位展演者同意並提供每位展演者之登記證編號,展演時每位展演者皆應出席並配戴或揭示街頭藝人證件。
  3. 表演藝術類每場次團體表演人數不得超過五人,視覺藝術類及工藝藝術類每場次團體展演人數不得超過二人。

四、考量園區部分區域屬對外租借商業性展覽及提供市民休憩使用,為避免干擾其它商業展覽及安全考量,不受理明火相關申請表演,另若申請爵士鼓等鼓類別需符合分貝音量,若超過分貝音量,本會有權要求停止表演並開立勸導單。

五、展演內容非屬一般常見展演型態,或所使用表演工具及方式有造成公共意外、妨礙公眾安寧或環境衛生等疑慮時,本基金會得要求申請人事前提供展演影片或進行預演後,決定是否許可場地申請。

六、為保障具有原住民身分之申請人使用,每梯次保留不低於展演總場次百分之三之名額。

肆、園山園區展演點

一、本園區展演點開放使用時段為週一至週日(上午10時至下午18時)。

二、本園區展演點開放表演藝術類、視覺藝術類及工藝藝術類之現場表演、創作藝文活動申請(展演點位置如附圖)。

三、本園區展演點使用面積:36m²(6mX6m)如附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