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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街頭藝人登記及展演申請平台 / 展演場地申請 / 信義徒步區 / 7號點
信義徒步區
»信義徒步區
<p><strong>申請場地前請先閱讀場地規則並遵守。</strong></p> <p>信義徒步區採線上登記制<br /> 一. 開放展演時段:(1) 平日週一至週五18:00-22:00 (2) 週六、日及假日13:30-17:30、18:00-22:00 。 <br /> 二.&nbsp;開放展演類型: 表演藝術類、視覺藝術類、工藝藝術類 。 <br /> 三. 開放地點: 詳見附檔展演定點圖。&nbsp;<br /> 四. 線上申請時程表:第一梯次申請時間為每月1至3日17:00止,線上申請當月下半月之展演時段;第二梯次申請時間為每月21至22日17:00止,線上申請次月上半月之展演時段,詳細申請時程表請參閱「臺北市信義及西門徒步區街頭藝人從事藝文展演活動申請管理要點」。<br /> 五. 展演相關規定: 依「臺北市信義及西門徒步區街頭藝人從事藝文展演活動申請管理要點」辦理。開放申請時段倘遇與核准活動重疊情形,則活動當日不開放展演點申請。</p> <p>六.現場候補名單:無人登記之展演點或展演時段起始三十分鐘後,正備取申請人未到或展演提前結束,則由經本局審核通過之現場候補名單進行臨時展演遞補,惟信義徒步區A、B 點位不予開放現場候補。</p> <p>七.申請人一時段僅能申請一場地(含參與團體展演活動)。</p> <p>八.申請人從事團體展演活動,應推派代表申請場地,申請時應取得每位展演者同意並提供每位展演者之登記證編號,展演時每位展演者皆應配戴或揭示街頭藝人證件。表演藝術類每場次團體展演人數不得超過五人;視覺藝術類及工藝藝術類每場次團體展演人數不得超過二人。團體展演現場出席人數應達全團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始可進行展演;如為二人團體則二人皆須到場才可進行展演。</p> <p>九.經本局公告申請結果後,申請人如需取消使用展演點,最遲應於展演前一日至平台網站辦理取消。經取消之展演點由備取申請人依序遞補。經許可之展演者展演當日未到,逕由備取申請人依序遞補。(惟信義徒步區A、B 點位不予開放現場候補)</p> <p>十.經本局公告申請結果後,申請人如需取消使用展演點,最遲應於展演前三日至平台網站辦理取消(例: 7 月 13 日抽中正取資格,如<br /> 因故無法展演須於 7 月 10 日晚間 11 點 59 分前至網站完成取消手續申請),經取消之展演點由備取申請人依序遞補。無人登記之展演點或展演時段起始三十分鐘後,正備取申請人未<br /> 到或展演提前結束 ,則由經本局審核通過之現場候補名單進行臨時展演遞補, 不予開放現場候補之點位另公布於平台網站。</p> <p>十一.信義徒步區下列展演點一時段抽一組(及備取二組):B、C、G、K、L 供表演 藝術類使用,A、I、J 供表演藝術類(音樂類)使用;展演點 D、E、F、H、M 為輪演區,一時段一次抽三組(及備取二組)供表演藝術類輪流使用;展演點1 至 28 號點一時段抽一組(及備取二組)供視覺藝術及工藝藝術類使用。</p> <p>十二.本要點於展演點位所稱輪演區,由三組正取申請人平均分配展演時段。如展演當天有正取申請人未到,備取申請人可加入輪流使<br /> 用,惟現場候補者需視當天展演正取申請人之意願,方可加入輪流使用。</p> <p>十三.信義徒步區之展演點 B、C、D、E、F、G、H、J、K、L、M 不受理爵士鼓等鼓類申請展演。</p> <p>十四.展演點之同一時段如有二組以上申請人申請,以電腦抽籤方式決定許可使 用之申請人(含備取二組)。</p> <p>十五.為保障具有原住民身分之申請人使用,每梯次保留不低於展演總場次百 分之三之名額。</p> <p>十六.視覺藝術、工藝藝術類之攤位大小以寬一公尺,長二公尺,高一點五公尺為限,攤位上方覆蓋之雨傘大小 範圍 以遮蔽攤位為<br /> 原則,且不得有擋住 遮蔽 附近商家、招牌及影響周邊之動線情形 。</p> <p>十七.各展演點位應依照地上所劃分區域範圍內進行展演,展演所使用之攤位道具等物品,不可超出地上所劃範圍(實際範圍另公布於平台網站),惟打賞箱可置放於畫線方框正前方 60 公分內。</p> <p>十八.申請人違反下列事項,經(現場管理人員)勸導後未立即改善,註記其違規情形於違規紀錄表,兩徒步區分別計算。</p> <p>(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首次註記一年內累計達三次註記,其第三次註記之次月起一年內,申請人 不得申請及使用展演點</p> <p>1.取得展演點使用許可後,擅自將時段之一部或全部轉讓或提供他人使用; 輪演區之正備取申請人未公平與其他正備取申請人輪流使用該展演時段。</p> <p>2.未獲展演點使用許可逕自使用(含未於備取、現場候補名單內逕自使用)</p> <p>3.展演人員、活動內容、時間地點及所需器材設備與展演點使用許可不相符。</p> <p>4.展演音量經現場管理人員測量超過所定分貝標準連續一分鐘。</p> <p>5.攤位大小不符合規定。</p> <p>6.設備道具阻擋通行或影響周遭環境、遮蔽建築物出口或消防設備。</p> <p>7.展演活動範圍內置放非展演必要物品(如供民眾休憩之座椅或商業、政治、宗教宣傳廣告物),造成環境髒亂、場地不予復原或不清運垃圾。</p> <p>8.未於藝文展演活動現場清楚標示接受打賞或其他收費方式。</p> <p>9.販售非現場創作或演出之成品。</p> <p>10.展演活動影響公共展演空間之一般使用或其他經管理機關許可之活動。</p> <p>11.向觀眾募款或現場有勸募字樣。</p> <p>12.晚間九點整後於西門徒步區展演使用擴音設備 如外接音箱、錄放音機、手機及麥克風等)。</p> <p>13. 未依照地上所劃分區域範圍內進行展演,或攤位道具等物品超出展演範圍。</p> <p>(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首次註記一年內累計達二次註記,其第二次註記之次月起一年內,申請人 不得申請及使用展演點:</p> <p>1.展演活動危害民眾身心健康或公共安全、妨礙交通、環境衛生或公共秩序、破壞公物或妨害公務之行為。</p> <p>2.拒絕配合查驗,或不聽從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之勸導。</p> <p>3.違反其他法令規定、公共展演空間之管理規範或致生管理機關損害之情事。</p> <p>4.使用具殺傷力、危險性之武器、明火、噴漆、火把、爆竹或其他危險物品、動物。</p> <p>(三)公告展演點申請結果後,正取之展演者未依 第二點第六款 規定取消而於展演當日無故未使 用展演場地者, 註記違規一次,首次註記同一個月內累計達二次註記,其第二次註記日 之 次月起六個月內, 申請人不得申請及使用展演點 ;如可證明因緊急事故、疾病或戶外場地因雨無法展演者,不在此限。</p> <p>十五.聯繫方式:平日上班時間(上午9-12時,下午13:30-17:30):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外縣市請撥 02-27208889轉3531或3556;例假日下午1時至晚上9時:1999轉59321。</p>
»7號點 (視覺藝術類,工藝藝術類, 正取1名)
新光三越A8中段(燈柱編號089對面左側)
9月2024年10月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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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1330-1730非登記時間晚上1800-2200非登記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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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演點介紹
7號點
惟創作之作品不得以食用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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