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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瑠公公園
臺北市大安區大安路一段側瑠公公園廣場
[[[p]]][[[strong]]]所在地址:大安路一段75巷口[[[/strong]]][[[/p]]] [[[p]]][[[strong]]]管理單位: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青年公園管理所[[[/strong]]][[[/p]]] [[[p]]][[[strong]]]電  話:02-27003830#18[[[/strong]]][[[/p]]] [[[p]]][[[strong]]]開放展演時間:[[[/strong]]] [[[strong]]]星期五 -日及國定假日 16:00-21:00[[[/strong]]][[[/p]]] [[[p]]][[[strong]]]展演類型: 表演藝術類、視覺藝術類、工藝藝術類,1組。[[[/strong]]][[[/p]]] [[[p]]][[[strong]]]»[[[/strong]]][[[strong]]]場地申請流程與規則[[[/strong]]][[[/p]]] [[[p]]][[[strong]]]一、依本府「台北市[[[/strong]]][[[b]]]街頭藝人從事藝文展演活動管理辦法」[[[/b]]][[[strong]]](以下稱管理辦法)第七條辦理。[[[/strong]]][[[/p]]] [[[p]]][[[strong]]]二、參與展演人員均須先完成街頭藝人登記,並於平台登記申請,經系統回復確認,取得許可使用後,始得依核准時間、地點、內容進行展演。[[[/strong]]][[[/p]]] [[[p]]][[[strong]]]三、本場地於展演日期前15日始開放申請(例如:5/20展演活動,最早於5/5開放申請,最遲須於5/19完成申請) ,[[[/strong]]][[[span style="color:#FF0000;"]]][[[strong]]]最遲於展演前1上班日下午5時前完成登記[[[/strong]]][[[/span]]][[[strong]]],並[[[/strong]]][[[strong]]]以先申請登記者優先使用。[[[/strong]]][[[/p]]] [[[p]]][[[strong]]]四、本處保留場地使用優先權利,如配合活動需取消原核准項目,最遲應於展演前1日通知展演人員,展演人員不得拒絕或要求任何補償。[[[/strong]]][[[/p]]] [[[p]]][[[strong]]]五、場地如已有其他單位申請辦理活動,當日全日將不開放街頭藝人使用[[[/strong]]][[[/p]]] [[[p]]][[[strong]]]»[[[/strong]]][[[strong]]]場地使用規則[[[/strong]]][[[/p]]] [[[p]]][[[strong]]]一、展演人員須遵守管理辦法規定。[[[/strong]]][[[/p]]] [[[p]]][[[strong]]]二、販售非現場創作或演出之成品者,違反噪音音量管制標準連續達1分鐘違規情形者,經勸導3次仍未改善者自違規之日起一年內,不予許可於本處所轄場地進行展演。[[[/strong]]][[[/p]]] [[[p]]] [[[/p]]] [[[p]]][[[b]]]»[[[/b]]][[[b]]]個別場地規定[[[/b]]][[[/p]]] [[[p]]][[[strong]]][[[span style="color:#FF0000;"]]]不得使用發電機。使用擴音設施,應遵守音量之相關規定,不得超過噪音音量管制標準:[[[/span]]][[[/strong]]][[[/p]]] [[[p]]][[[strong]]][[[span style="color:#FF0000;"]]]10:00-17:00 77分貝 17:00-22:00 62分貝[[[/span]]][[[/strong]]][[[/p]]]
瑠公公園(另開新視窗)
展演點名稱開放表演類型登記申請展演公告
1號點
瑠公公園廣場
表演藝術類,視覺藝術類,工藝藝術類登記申請展演公告
»場地申請規則

所在地址:大安路一段75巷口

管理單位: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青年公園管理所

電  話:02-27003830#18

開放展演時間: 星期五 -日及國定假日 16:00-21:00

展演類型: 表演藝術類、視覺藝術類、工藝藝術類,1組。

»場地申請流程與規則

一、依本府「台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展演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稱管理辦法)第七條辦理。

二、參與展演人員均須先完成街頭藝人登記,並於平台登記申請,經系統回復確認,取得許可使用後,始得依核准時間、地點、內容進行展演。

三、本場地於展演日期前15日始開放申請(例如:5/20展演活動,最早於5/5開放申請,最遲須於5/19完成申請) ,最遲於展演前1上班日下午5時前完成登記,並以先申請登記者優先使用。

四、本處保留場地使用優先權利,如配合活動需取消原核准項目,最遲應於展演前1日通知展演人員,展演人員不得拒絕或要求任何補償。

五、場地如已有其他單位申請辦理活動,當日全日將不開放街頭藝人使用

[重要公告]場地遇有特別活動,則暫停街頭藝人展演申請。

113年4月-6月星期五、六、日商業處辦理混東區市集

»場地使用規則

一、展演人員須遵守管理辦法規定。

二、販售非現場創作或演出之成品者,違反噪音音量管制標準連續達1分鐘違規情形者,經勸導3次仍未改善者自違規之日起一年內,不予許可於本處所轄場地進行展演。

 

»個別場地規定

不得使用發電機。使用擴音設施,應遵守音量之相關規定,不得超過噪音音量管制標準:

10:00-17:00  77分貝         17:00-22:00  62分貝


瑠公公園場地申請規則附件1_PDF下載(另開新視窗)
瑠公公園場地申請規則附件2_PDF下載(另開新視窗)
臺北市街頭藝人登記及展演申請平台
臺北市街頭藝人登記及展演申請平台 臺北市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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