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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兒童新樂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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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pan style="font-size:16px;"><span style="color:#FF0000;"><strong>臺北市兒童新樂園(</strong></span></span><span style="font-size:16px;"><strong><span style="color:#FF0000;">樹蛙表演場以外場地)</span></strong></span></p> <p><b>(B)1樓飛船前方區域、(C)1樓售票處後方區域、(D)1樓保全室後方區域、(E)1樓海洋總動員前方區域、(F)3樓摩天輪前方區域、(G)3樓宇宙迴旋旁區域</b></p> <p><strong><span style="color:#FF0000;">*自2023/3/1起,若街頭藝人發生擅自將展演時段提供他人使用、未獲展演許可逕自使用、展演人員與活動內容等與展演許可不符等情況,罰則修訂為1年內累計違反2次,則1年內禁止於本公司場地展演。</span></strong></p> <p>●聯絡窗口:兒童新樂園遊客服務中心</p> <p>●聯絡電話:02-2833-3823分機105或106</p> <p>●時段限制:</p> <ol> <li>寒、暑假及連續假期:09:00-20:00,連續假期收假日09:00-18:00</li> <li>非寒、暑假:週二至五09:00-17:00;週六、日09:00-18:00</li> <li>農曆除夕為休園日,全天不營業。如遇特殊情況,則以公布內容為準。</li> <li><span style="color:#FF0000;"><strong>表演日如遇園區辦理節慶或大型活動時,街頭藝人當日表演時間至16時止,惠請配合。</strong></span></li> </ol> <p>●街頭藝人類型限制:<b>表演藝術類</b>(現場表演之戲劇、默劇、丑劇、舞蹈、歌唱、演奏、魔術、民俗技藝、雜耍、偶戲、詩文朗誦及行動藝術等)</p> <p>●街頭藝人人數限制:B、C、D、E、F、G各限1組</p> <p>●備註:</p> <ol> <li>場地使用規範、變更或取消、違規記點及處分等,依「臺北市立兒童新樂園樹蛙廣場表演申請須知」規定辦理。</li> <li><strong>為減少街頭藝人演出過程不慎造成觀眾受傷之風險,請街頭藝人現場展演配合如下:</strong></li> </ol> <p style="margin-left: 40px;"><strong>(1)除「樹蛙表演場」點位外,其餘各點位禁止執行拋鈴、立方體、大環&hellip;等較大動作之動態表演。</strong></p> <p style="margin-left: 40px;"><strong>(2)街頭藝人應審酌表演內容,並與觀眾維持適當之表演距離,以維護遊客及表演者雙方權益。</strong></p> <ol start="3"> <li><span style="color:#0000FF;"><u><strong>申請前請至兒童新樂園園區活動行事曆查看即時活動資訊</strong></u></span>(<a href="https://ssl.metro.taipei/tcapbooking/ParkCal.aspx" target="_blank" title="園區活動行事曆(另開新視窗)">https://ssl.metro.taipei/tcapbooking/ParkCal.aspx</a>)。</li> </ol> <p><span style="color:#FF0000;">●街頭藝人請詳閱<u>「臺北捷運公司提供街頭藝人展演空間及使用規範」(詳附件1、2)</u>,展演當日請務必先至兒童新樂園遊客服務中心簽到,並於離場前至兒童新樂園遊客服務中心簽退。</span></p> <p>●登記成為街頭藝人或網頁操作相關事宜請洽 台北市文化局/聯絡電話:1999 #3531、3556</p>
臺北市兒童新樂園(另開新視窗)
展演點名稱開放表演類型登記申請展演公告
B
1樓飛船前方區域
表演藝術類登記申請展演公告
C
1樓售票處後方區域
表演藝術類登記申請展演公告
D
1樓保全室後方區域
表演藝術類登記申請展演公告
E
1樓海洋總動員前方區域
表演藝術類登記申請展演公告
F
3樓摩天輪下方區域
表演藝術類登記申請展演公告
G
3樓宇宙迴旋旁區域
表演藝術類登記申請展演公告
»場地申請規則

(B)1樓飛船前方區域、(C)1樓售票處後方區域、(D)1樓保全室後方區域、(E)1樓海洋總動員前方區域、(F)3樓摩天輪前方區域、(G)3樓宇宙迴旋旁區域

●聯絡窗口:兒童新樂園遊客服務中心

●聯絡電話:02-2833-3823分機105或106

●時段限制:

  1. 寒、暑假及連續假期:09:00-20:00,連續假期收假日09:00-18:00
  2. 非寒、暑假:週二至五09:00-17:00;週六、日09:00-18:00
  3. 農曆除夕為休園日,全天不營業。如遇特殊情況,則以公布內容為準。

●街頭藝人類型限制:表演藝術類(現場表演之戲劇、默劇、丑劇、舞蹈、歌唱、演奏、魔術、民俗技藝、雜耍、偶戲、詩文朗誦及行動藝術等)

●街頭藝人人數限制:B、C、D、E、F、G各限1組

●備註:

  1. 場地使用規範、變更或取消、違規記點及處分等,依「臺北市立兒童新樂園樹蛙廣場表演申請須知」規定辦理。
  2. 為減少街頭藝人演出過程不慎造成觀眾受傷之風險,請街頭藝人現場展演配合如下:

(1)除「樹蛙表演場」點位外,其餘各點位禁止執行拋鈴、立方體、大環…等較大動作之動態表演。

(2)街頭藝人應審酌表演內容,並與觀眾維持適當之表演距離,以維護遊客及表演者雙方權益。

●街頭藝人請詳閱「臺北捷運公司提供街頭藝人展演空間及使用規範」(詳附件1、2),展演當日請務必先至兒童新樂園遊客服務中心簽到,並於離場前至兒童新樂園遊客服務中心簽退。

●登記成為街頭藝人或網頁操作相關事宜請洽 台北市文化局/聯絡電話:1999 #3531、3556

●預約登記規範:

  1. 受理日期:

   第一梯次>>

   每月1至3日17:00止開放線上申請當月16日以後之展演時段,若同一場次有2組以上街頭藝人申請,則於申請截止後由系統亂數抽籤決定;

   每月9日10:00公告本次申請結果;

   每月10日00:00起至展演前1日23:59止開放登記成功者自行取消展演點;

   每月11至13日由本公司複檢演出內容是否符合場地規範,如有違反,由本公司取消其登記成功資格;

   街頭藝人請於每月10日起至線上平台確認當月16日以後之展演者名單。

   第二梯次>>

   每月21至22日17:00止開放線上申請次月1至15日之展演時段,若同一場次有2組以上街頭藝人申請,則於申請截止後由系統亂數抽籤決定;

   每月27日10:00公告本次申請結果;

   每月27日14:00起至展演前1日23:59止開放登記成功者自行取消展演點;

   每月28日由本公司複檢演出內容是否符合場地規範,如有違反,由本公司取消其登記成功資格;

   街頭藝人請於每月27日起至線上平台確認次月1至15日之展演者名單。

  1. 展演當日展場如無人事先預約登記,申請人得於當日10時起(兒童新樂園場地為當日9時起)以電話向「聯絡窗口」提出申請,以先申請者優先使用。展場「聯絡窗口」因須優先處理現場公務,以實際接通時間先後為受理依據。
  2. 街頭藝人之場地申請經本公司核准後,申請人如需取消使用展演點,最遲應於展演前一日至平台網站辦理取消;申請中正紀念堂站場地者,最遲應於展演前一日17:00前以電話向聯絡窗口辦理取消。若展演當日未使用(未有簽到、退紀錄,除可證明緊急事故、疾病或戶外場地因雨無法展演之情形以外),則依下列方式辦理:
    1. 申請後未使用:第1次除予以登錄註記外,並通知申請人應予改善。
    2. 1個月內超過2次以上申請後未使用:除登錄註記外,本公司並將暫停申請登記該場地2個月。
    3. 暫停場地登記之起算日期以登記場地使用之日開始計算。

●音量限制:

  1. 表演者不得製造過量噪音,且不得違反環保署「噪音管制法」相關規定。
  2. 街頭藝人展演如有音量過大情形,本公司得請環保單位依據環保署噪音管制標準執行噪音量測,街頭藝人如遭環保單位告發取締,罰款應由街頭藝人自行負責。

●電力規範:全面禁止接用捷運站體電源,街頭藝人在得使用擴音設備之場地展演時,如有需要應自備非燃油式電源。

●相關場地規範:

  1. 街頭藝人展演場地如遇本公司有活動上需要及其他原因須使用表演場地,本公司得通知申請人取消,申請人不得異議及要求賠償。各場地如已經本公司受理他單位申請獲准,則當日全天將不開放街頭藝人使用。
  2. 街頭藝人展演時應將演出證置於明顯可見處,並應隨時配合本公司現場管理人員、保全以及稽查人員等之檢查,以維護場站及地下街之安全。
  3. 臺北市兒童新樂園、臺北捷運及貓空纜車車站周邊(不限開放展演之車站)如有大型活動舉辦,為避免影響站內旅客動線及安全,本公司將不受理站內場地之展演預約申請登記。
  4. 表演內容不得涉及(販賣)食品、飲料、或以人體裸露為表演素材,並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5. 表演內容不得涉及政治選舉活動、抗議、抗爭或集會遊行活動。
  6. 表演內容、行為與使用材料不得違反「臺北捷運系統旅客須知」、「貓空纜車系統旅客須知」與「臺北市立兒童新樂園遊客須知」相關規定,禁止可能產生危害環境品質或旅客健康與安全(如瓦斯、噴漆、粉末、拋接尖銳物品、直接接觸旅客身體等)之表演,街頭藝人應遵從現場管理人員之認定。
  7. 凡展演期間所有物品、設施、人員,由街頭藝人自行投保(火險、竊盜險、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公共意外責任險),本公司不負連帶責任。
  8. 如自行攜帶無線對講機、麥克風者等通訊器材,不得影響或干擾臺北市兒童新樂園、臺北捷運與貓空纜車之營運,視聽器材設備,不得連接場站中心廣播系統。
  9. 表演型態及內容應考量臺北市兒童新樂園、臺北捷運及貓空纜車系統安全、設備妥善及現場旅客反應等,不得阻礙行人動線,並接受本公司之協調機動調整或終止表演。
  10. 本公司開放之展演空間僅供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如有造成本公司站體、場地或設施設備之損壞,須由街頭藝人負擔相關修復及損害賠償責任。
  11. 任何車輛不得駛入綠地、草坪或廣場之中。
  12. 如有違反上述規定經查證屬實,本公司得於現場先行沒收演出許可證,並請表演者終止表演。
  13. 街頭藝人如有違規情形,由本公司依違規紀錄表逕行註記。若違規情形累計達表訂次數,則自次月起一年內,申請人不得申請本公司所轄場地。

臺北市兒童新樂園場地申請規則附件1_PDF下載(另開新視窗)
臺北市兒童新樂園場地申請規則附件2_PDF下載(另開新視窗)
臺北市街頭藝人登記及展演申請平台
臺北市街頭藝人登記及展演申請平台 臺北市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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