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號出口廣場 (場地A)、4號出口廣場 (場地B-1或B-2擇一使用)
*自2023/3/1起,若街頭藝人發生擅自將展演時段提供他人使用、未獲展演許可逕自使用、展演人員與活動內容等與展演許可不符等情況,罰則修訂為1年內累計違反2次,則1年內禁止於本公司場地展演。
●時段限制:早場10:00-16:50、晚場17:00-21:00(4號出口廣場場地B-1或B-2,晚場僅週五、六開放申請)
註:4號出口廣場場地B-1或B-2,週六、日早場優先提供本公司「音樂進站」計畫演出使用(演出時間約30分鐘),如街頭藝人展演當日遇有該計畫之演出,則須於該演出時間暫時淨空場地,讓予該計畫之演出者使用。
●街頭藝人類型限制:
- 1號出口廣場 (場地A):視覺藝術類,不得使用發電機及擴音設備(如外接音箱、錄放音機及麥克風等)。
- 4號出口廣場 (場地B-1或B-2擇一使用):表演藝術類(限5人以下團體及個人,不得使用電子類樂器及鼓),僅週五、六晚場得使用擴音設施(管樂器類演奏除外),應遵守音量之相關規定,且擴音設施聲音方向應遵照附圖16之規定。
●街頭藝人人數限制:限1組
●備註:
- 街頭藝人使用擴音設施不得違反音量分貝標準,本公司現場管理人員得以下列標準擇一進行量測:
- 優先採用標準:以距離擴音設施音源水平投影距離3公尺,且聲音感應器應置於離地面或測量樓層之樓板延伸線1.2-1.5公尺間量測,10:00-19:00為77分貝,19:00-21:00為62分貝。
- 背景噪音吵雜時:以距離擴音設施音源水平投影距離10公分,且聲音感應器應置於離地面或測量樓層之樓板延伸線1.2-1.5公尺間量測,10:00-19:00為106.5分貝,19:00-21:00為91.5分貝。
- 街頭藝人展演如有音量過大情形,本公司得請環保單位依據環保署噪音管制標準執行噪音量測,街頭藝人如遭環保單位告發取締,罰款應由街頭藝人自行負責。
●街頭藝人請詳閱「臺北捷運公司提供街頭藝人展演空間及使用規範」(附件1、2),展演當日請務必先至車站詢問處簽到,並於離場前至車站詢問處簽退。
●登記成為街頭藝人或網頁操作相關事宜請洽 台北市文化局/聯絡電話:1999 #3531、3556
●場地展演申請相關事宜:
聯絡窗口:松山段辦公室(位於南京復興站)/聯絡電話:02-2718-99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