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場地申請規則
*公告*經查仍有街頭藝人違規使用擴音器干擾周邊住戶安寧情形,之後經現場管理人員稽查違規使用將依「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展演活動管理辦法」要求立即改正或停止展演活動,另經本處勸導達3次未改善者,自違規之日起1年內,管理機關不予許可其申請及停權1年,禁止該期間於本處所轄場地展演。
所在地址:內湖路二段175號,國立台灣戲曲學院旁
管理單位: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花卉試驗中心
電 話:02-26586601
一、展演時段: 10:00~22:00
二、展演類型: 表演藝術類、視覺藝術類、工藝藝術類,藝人限制共1組。
三、展演相關規定:
1. 該場地如已經他單位申請獲准,當日全天將不開放街頭藝人使用。
2.遵守依文化局所訂「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展演活動管理辦法」規定,於112年1月31日起不得使用發電機及擴音設備(如外接音箱、錄放音機及麥克風等),樂器演奏須採不插電形式。
四、本場地每日開放往後15日之場地檔期申請(例如:5/5開放申請5/6-5/20場地), 以先申請者優先使用。
重大違規停權
以下定義重大違規情形,將依「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展演活動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三項停權,一年內不得申請於本處所轄場地進行展演:
1. 以下情形,經本處勸導一次未改善者
(1) 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行為
(2) 違反公共展演空間之管理規範,致生管理機關損害之情事。
(3) 違反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三條各項規定,致危害民眾身心健康或 公共安全、妨礙交通、環境衛生或公共秩序、破壞公物或妨害公務之行為。
(4) 攜帶或使用具殺傷力、危險性之物品,例如明火、火把、爆竹、刀械、有毒物質、易燃物質、爆炸性物質等。
2. 以下情形,經本處勸導達三次未改善者
(1) 未經場地管理機管許可,於使用場地為營利行為、勸募行為。
(2) 展演人員、活動內容、時間地點及所需器材設備與展演點使用許可不相符。
(3) 違反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三條各項規定。
(4) 違反噪音音量管制標準連續1分鐘:
10:00-17:00 77分貝
17:00-22:00 62分貝
(5) 未經許可逕自使用場地,或取得使用許可後,擅自將時段之一部份或全部轉讓或提供他人使用。
(6) 放置非展演必要物品(如廣告物等)
(7) 展演後場地不予復原或不清運垃圾造,造成環境髒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