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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演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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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表演藝術中心
»臺北表演藝術中心
111081臺北市士林區劍潭路1號
[[[p]]]臺北表演藝術中心是一個匯聚創意能量的藝文樞紐、與時俱進的表演藝術基地,核心精神是「Play Different Together」,秉持藝術共樂、人才培育及多元創新的理念,致力將藝術帶入群眾的日常生活,打造一座全民劇場。[[[br /]]] [[[br /]]] [[[/p]]] [[[p]]]臺北表演藝術中心樂於開創所有可能,來自各方的資源在這裡自由流動,各種前瞻的觀點在這裡盡情發聲。我們關注在地藝術社群的連結,重視知識分享和跨域交流,凝聚臺灣多元的創意能量,讓每位藝術家的才華獲得發揮。我們積極媒合臺灣與國際藝文專業人士,推出臺灣獨特的藝術觀點,與國際相互激盪,也讓世界更了解臺灣。[[[/p]]] [[[p]]]我們願意站在藝術家的最前方,引領臺灣表演藝術行遍世界,也將全球藝術家匯聚到臺灣。我們也願意站在藝術家的最後方,提供各種行政技術支援和創作諮詢,為現在及未來的藝術家歡呼喝采,加油打氣![[[/p]]]
臺北表演藝術中心(另開新視窗)
展演點名稱開放表演類型登記申請展演公告
A點-南極座
A點-南極座
表演藝術類,視覺藝術類登記申請展演公告
B點-天狼座
B點-天狼座
表演藝術類,視覺藝術類登記申請展演公告
C點-北斗座
C點-北斗座
表演藝術類,視覺藝術類登記申請展演公告
»場地申請規則

一、開放時段 平日週二至週日 14:00-17:00、17:30-20:30。

二、開放位置 1. 南極座有活動進行則位置 A 不開放申請。 2. 天狼座有活動進行則位置 B 不開放申請。 3. 北斗座有活動進行則位置 C 不開放申請。 4. 位置 A 不開放使用擴音設備。

三、開放展演類型: 表演藝術類、視覺藝術類。

四、申請辦法 1. 當月 1-7 日於「臺北市街頭藝人登記及展演申請平台」開放申請次月檔期,並於 15 日於平台公告通過評選之申請人。 2. 多位申請人申請同一時段則以抽籤方式決選。 3. 聯繫電話:02-7756-3800#1553 林先生(週一至週五 9:00-18:00)

五、申請人(表演者)應配合事項:
1. 申請人於表演前須至服務台進行簽到並領取表演地墊,並於表演結束後至服務台完成簽退並歸還表演地墊。

2. 演出檔期的取消或調整: 本中心對於適用本要點的街頭藝人演出皆不收取場地費用。但為維護廣場遊客及 申請人的安全,也為避免廣場各項活動相互干擾,若遇天候等不可抗力因素,或 遇廣場舉辦大型活動以及須特別管制音量、動線、維安等活動時,本中心得依據 實際狀況,保有取消或調整申請人演出檔期/場地之權利,演出申請人不得要求任 何補償。

3. 排入演出檔期的申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將演出檔期及演出場地轉讓給第三人。

4. 除了事先申請並經本中心書面同意之外,申請人須依原申請資料所提的表演方式 及內容執行演出。

5. 音量限制:

a. 申請人之擴音設備於廣場周邊檢測分貝須符合第三類噪音管制規範,若活動檢 測超標經勸導而未改善者,本中心得停止申請人使用場地。

b. 本中心有權要求申請人調降音量,申請人應立即配合執行。

c. 演出節目若違反噪音管制法相關規定,經環保單位告發取締,其罰款由演出申 請人自行負責。

6. 為維持場地公共安全,申請人須標示表演界線及觀眾邊界線。有使用道具等設備 時,應在演出場地周圍加設明顯標示並且與民眾隔離;另延長線等線路應以壓條 固定於地上以避免影響民眾通行。

7. 表演節目不得使用發電機設備或其他可能影響觀眾遊客安全的設施。

8. 申請人應配合本中心的要求,適時調整演出節目及現場管理,以共同維護園區安 全及秩序。

9. 申請人應於表演活動結束後立即完成表演場地的清潔並回復原狀;如有毀損應負 責修復賠償。

10. 表演內容不得涉及販賣商品、食品等販賣行為。

11. 表演所需使用的水電應由申請人自行準備,本中心概不負責供應。

六、違規罰則:

1. 遺失或毀損表演地墊之申請人須照價賠償,各尺寸金額如下:

a. Ø3000*10mm:新臺幣 10,000 元/片(含稅)

b. Ø2000*10mm:新臺幣 7,500 元/片(含稅)

c. Ø1000*10mm:新臺幣 5,000 元/片(含稅)

2. 申請人違反「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展演活動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情節重大者或違反本要點或有以下違規事實者,自違規之日起一年內不予核准申請:

a. 申請資料登記不實,或資格不符經查證屬實者。

b. 演出內容違反智慧財產權者。

c. 現場音量過大、器材設備及配置不當、使用火把或爆竹或其他危險物品、秩序不佳影響遊客動線,未能配合本中心之要求即時改善或態度不佳者。

d. 通過評選並排入演出檔期,但無正當理由未於排定的時段場地完成演出者。

e. 未經本中心事先同意,任意變更表演場地、擅自使用公共展演空間之電源 者。

f. 申請人影響他人權益或表演內容違反社會善良風俗,經查證屬實者。

g. 其他違規事項影響本中心正常運作,經查證屬實者。

h. 未確實進行簽到或簽退流程累積達三次者。

i. 藝文展演活動之內容,均須為現場創作或演出;非現場創作或演出之成品,不得販售。


臺北表演藝術中心場地申請規則附件1_PDF下載(另開新視窗)
臺北市街頭藝人登記及展演申請平台
臺北市街頭藝人登記及展演申請平台 臺北市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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