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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美術館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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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說明
申請條件:
一、申請使用對象:各公、民營機構、團體暨市民。
二、凡需於本館廣場增添設備、或樹立廣告、旗幟、看板等藝術活動,應辦理申請。
三、須於活動前兩週備妥申請表、具結書(如附表)暨活動企劃書(含表演暨現場配置圖)等提出辦理
»場地申請規則
臺北市立美術館廣場外借使用管理實施方式
(92.11.)
壹、使用目標:以推廣藝術生活為目的。
貳、使用範圍:本館前廣場為原則,並經本館核定區域為限。
參、申請條件:
一、申請使用對象:各公、民營機構、團體暨市民。
二、凡需於本館廣場增添設備、或樹立廣告、旗幟、看板等藝術活動,應辦理申請。
三、須於活動前兩週備妥申請表、具結書(如附表)暨活動企劃書(含表演暨現場配置圖)等提出辦理。
肆、使用限制:
一、申請使用時間以本館核定期間為準,最長以一個月為限。
二、本館所有物品,未經同意,不得擅自移動。
三、本館因建築結構限制,廣場樓面負重(含車輛)以三公噸為限。
四、申請活動期間,如具有危險性或傷及民眾等情事,本館有權終止該項或部分活動,其所發生之損害,申請單位(人)應負一切法律責任。
五、申請使用本館廣場辦理活動,其產生音量應符合噪音管制法之相關規定。
六、申請活動項目,除經政府相關機關核准之義賣、勸募外,不得有商業行為;相關攤販管制及處理原則如附件。
伍、注意事項:
一、申請使用單位(人)應負責現場人員、物品之安全維護及清潔等事項;並派員負責維護管理,使用後即行清除回收,如有毀損場地及物品,應負賠償並儘速復原。
二、使用廣場所需之人力、電力、材料、佈置暨流動廁所等,由申請單位(人)自行負責。
三、申請使用期間,申請單位(人)應配合本館人員之指導,並不得對流動攤販有介入活動等行為。
陸、若有未盡事宜,提經館務會議修訂之。
臺北市立美術館廣場場地申請規則附件1_ODT下載(另開新視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