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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動物園
»臺北市立動物園
臺北市文山區新光路二段30號
<p><span style="font-size:16px;"><strong><span style="color:#FF0000;">本園街頭藝人場地登記,續配合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統一為「每月兩梯次、抽籤制」;並修正本園街頭藝人場地登記原則及其他相關街頭藝人展演網頁。</span></strong></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14px;">臺北市立動物園為國內第一所符合現代動物園「教育、保育、遊憩、研究」四大功能的社教機構。依據《臺北市立動物園政策白皮書2015~2024年》,推動全面提升服務品質,期許組織再造、永續經營,向國際級動物園邁進。並以「Learning from Life向生命學習」為主軸,呼應本園「溫馨和諧」的核心價值,辦理多元的生物多樣性保育教育環境體驗學習活動及展示。</span></p> <p><strong><span style="font-size:16px;"><span style="color:#ff00ff;">本園於每年度休園期間暫停接受街頭藝人活動之申請,113年6月19日至28日休園十天,詳細日期請洽本園官網。</span></span></strong></p> <p><span style="font-size:14px;"><span style="color:#FF0000;"><strong>展演點:請降低音量避免超過65分貝及使用柔和音樂,因假日及連續假日人潮眾多,避免干擾動物作息及遊客參觀品質,申請僅限平日有開放時段。</strong></span></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14px;"><strong>1.溫馨花園廣場:</strong>位於溫帶區斜坡步道上方,表演場地位於溫馨花園中央的方塊區為進入溫帶區必經之路。<span style="color:#FF0000;">(假日不受理展演內容)</span><br /> <strong>2.澳洲動物區出口涼亭旁:</strong>位於主軸步道澳洲動物區出口涼亭旁,為步行往非洲區必經之路。<span style="color:#FF0000;">(假日不受理展演內容)</span><br /> <strong>3.昆蟲館前廣場:</strong>位於台灣動物區及昆蟲館旁廣場,為進入昆蟲館必經之路。<span style="color:#FF0000;">(假日不受理展演內容)</span><br /> <span style="color:#0000FF;">&nbsp;&nbsp;&nbsp;(因鄰近穿山甲等保育動物,對聲響較敏感,本場地不受理現場有播音等影響動物之展演內容)</span><br /> <strong>4.非洲藝術廣場:</strong>位於主軸步道非洲象展場對面涵洞內,為步行往非洲區必經之路。<span style="color:#FF0000;">(假日不受理展演內容)</span><br /> <span style="color:#0000FF;">&nbsp;&nbsp;&nbsp;(因鄰近鳥類動物,聲響皆易造成鳥類緊迫躁動,本場地不受理現場有播音等影響動物之展演內容)</span><br /> <strong>5.鳥園廣場:</strong>位於鳥園車站旁的鳥園廣場,為坐遊園列車下車必經之路。<span style="color:#FF0000;">(假日不受理展演內容)</span><br /> <span style="color:#0000FF;">&nbsp;&nbsp;&nbsp;(因鄰近鳥類動物,聲響皆易造成鳥類緊迫躁動,本場地不受理現場有播音等影響動物之展演內容)</span><br /> <strong>6.動物保育公園入口廣場:</strong>位於本園園外捷運站旁之動物保育公園入口處,為捷運站往貓纜站必經之處。<span style="color:#FF0000;">(因捷運施工影響,假日不受理展演內容)</span><br /> <strong>7.動物保育公園展演廣場:</strong>位於本園園外捷運站旁之動物保育公園內的半圓形展演廣場,為捷運站往貓纜站靠近公園內側處。<span style="color:#FF0000;">(因捷運施工影響,假日不受理展演內容)</span></span></p> <p><span style="color:#800080;"><span style="font-size:12px;"><strong>注意事項:<br /> 1.各展演場地屬於無遮蔽物處,展演時請考慮天候及自身健康狀況是否允許。<br /> 2.若遇健康狀況不佳時,請速撥打110通報或就近就醫(萬芳醫院2930-7930),最後再通報園區服務中心29382300分機630取消展演。</strong></span></span></p>
臺北市立動物園(另開新視窗)
展演點名稱開放表演類型登記申請展演公告
溫馨花園廣場
溫馨花園位於溫帶區斜坡步道上方,表演場地位於溫馨花園中央的方塊區為進入溫帶區必經之路。
表演藝術類,視覺藝術類,工藝藝術類登記申請展演公告
澳洲動物區出口涼亭旁
位於主軸步道澳洲動物區出口涼亭旁,為步行往非洲區必經之路
表演藝術類,視覺藝術類,工藝藝術類登記申請展演公告
昆蟲館前廣場
位於台灣區昆蟲館旁廣場,為進入昆蟲館必經之路
表演藝術類,視覺藝術類,工藝藝術類登記申請展演公告
非洲藝術廣場
位於主軸步道非洲象展場對面涼亭旁空地,為步行往非洲區必經之路
表演藝術類,視覺藝術類,工藝藝術類登記申請展演公告
鳥園廣場
位於鳥園車站旁的鳥園廣場,為坐遊園列車下車必經之路
表演藝術類,視覺藝術類,工藝藝術類登記申請展演公告
動物保育公園入口廣場
表演藝術類,視覺藝術類,工藝藝術類登記申請展演公告
動物保育公園展演廣場
表演藝術類,視覺藝術類,工藝藝術類登記申請展演公告
»場地申請規則

臺北市立動物園街頭藝人管理規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第172次經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第468次經管會議通過



壹、目的
臺北市立動物園(以下簡稱本園)為配合執行臺北市政府110年1月29日 (110) 府法綜字第1103003920號令頒「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管理辦法」,修定本規定。
貳、受理類型項目及空間使用規範
一、本園受理申請項目為下列三類於公共空間進行現場創作之藝文活動:
 (一)表演藝術類
 現場表演之戲劇、默劇、丑劇、舞蹈、歌唱、演奏、魔術、民俗技藝、雜耍、偶戲、詩文朗誦及行動藝術等項目。
 (二)視覺藝術類
 現場創作之繪畫、用各種媒材創作之現場人物塑像、環境藝術、影像錄製及攝影等項目。
 (三)工藝藝術類
 現場創作及完成之工藝品。
二、本園公共空間使用規範
 (一)「表演藝術類」街頭藝人之間距,不得少於4公尺;團體表演者之間距,本園於必要時得要求增至6公尺以上。
 (二) 「視覺藝術類」及「工藝藝術類」街頭藝人可使用空間大小,為1公尺乘以2公尺見方或依本園之規定辦理。

參、受理資格及方式
一、受理資格
 持有符合「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管理辦法」規定之街頭藝人證件者。
二、受理及取消方式
 1. 申請展演須於「臺北市街頭藝人登記及展演申請平台」網路線上提出展演申請,經本園同意後始可依申請內容辦理展演;每日各場地以1組為限。
 2. 經本園通過申請後,若申請人欲取消申請,至少需於展演前一天,以電話方式聯絡本園育樂組取消申請;若當日適逢天候不佳,請至少於演出前一小時前通知取消。

肆、展演之時段與範圍
一、展演時段:配合園區開放時間(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或展演地點開放時間。
 (展演點若遇天災、施工、園區不開放日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不開放時,將不另行通知)
二、展演地點及範圍:本園指定之地點另行公告;使用場地之範圍,以不妨礙遊客動線為限;若展場地點有變更、施工等情事須關閉,而無法開放時,本園保有變更之權利。

三、線上申請時程表:

第一梯次 進度

申請時間為:每月1至3日17:00止

線上申請當月下半月之展演時段
每月4至8日 申請資料審核

每月9日12:00(逢例假日延後)

(抽籤)公告第一梯次申請結果
(無備取)

第二梯次 進度

申請時間為:每月21至22日17:00止

線上申請次月上半月之展演時段
每月23至26日 申請資料審核

每月27日12:00(逢例假日延後)

(抽籤)公告第二梯次申請結果
(無備取)

四、展演相關規定:依「管理規定」辦理。開放申請時段倘遇與核准活動重疊情形,則活動當日不開放展演點申請。
五、申請人一時段僅能申請一場地(含參與團體展演活動)。
六、申請人從事團體展演活動,應推派代表申請場地,申請時應取得每位展演者同意並提供每位展演者之登記證編號,展演時每位展演者皆應配戴或揭示街頭藝人證件。表演藝術類每場次團體展演人數不得超過五人;視覺藝術類及工藝藝術類每場次團體展演人數不得超過二人。團體展演現場出席人數應達全團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始可進行展演。
七、經本園公告申請結果後,申請人如需取消使用展演點,最遲應於展演前一日至平台網站辦理取消。經取消之展演點不再依序遞補。經許可之展演者展演當日未到,也不再依序遞補。
八、展演點之同一時段如有二組以上申請人申請,以電腦抽籤方式決定許可使用之申請人(無備取)。
九、為保障具有原住民或身心障礙者身分之申請人使用,每梯次保留不低於展演總場次百分之三之名額。

伍、音量限制
表演者不得製造過量(65分貝)噪音,且不得違反環保署「噪音管制法」相關規定,如遭環保單位告發取締,罰款則由表演者自行負責。
陸、街頭藝人展演規範
一、應於展演現場顯著位置揭示活動許可證,並應接受本園管理與查驗。
二、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時,應於指定許可場地表演,不得妨礙遊客、行人或車輛通行、不可踐踏綠地草皮或攀折花木,至少須留三公尺以上之通行空間,且不得阻礙無障礙設施、建築物出入口或消防安全設施(備)。
三、展演內容均須為現場創作或演出,非現場創作之展示品不得現場販售,並須標明為「非賣品」,其展示所佔空間不得超過本規定公共空間使用規範(貳、二)。
四、收費方式由街頭藝人自訂,可採接受自由樂捐、打賞或定價方式收取費用,惟應預先於現場清楚標示。
五、禁止派發氣球、空飄氣球及施放煙火;嚴禁展演者或工作人員吸煙、飲酒、嚼食檳榔、不當行為;須遵守本園遊園須知等相關規範及法規辦理。
六、應維護場地之整潔,展演完畢後立即將場地回復原狀並清除所產生之廢棄物。
七、不得在本園之地面、花木及其他公共設施上噴漆、書刻、打釘、打樁或其他具有毀損之行為。如造成展演場地損壞時,應負責修復並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如致遊客、行人受有傷害時,亦應負賠償完全責任。
八、表演內容不得涉及宗教、政治活動、以人體裸露為表演素材或違反公序良俗、法令規定。
九、如展演場地因應本園活動需要或租借予外單位使用,則當日不開放申請。
十、街頭藝人申請展演時請自備相關設備,本園不提供水、電(如有需要應自備非燃油式電源)、桌椅、展演用具,但受邀於本園特定活動展演者除外。
十一、街頭藝人不得有重大影響消費者權益或破壞、影響街頭藝人整體形象之行為。
十二、不得從事實施展演內容申請核定項目以外之商業性銷售販賣營利事情或私自轉讓、攤位分租、沿街叫賣等行為。
十三、展演內容與動物保育教育相關者尤佳。
十四、凡展演期間所有物品、設施、人員,由街頭藝人自行投保(火險、竊盜險、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公共意外責任險),本園不負連帶責任。
十五、展演當天街頭藝人應於進場前先與本園現場管理人員完成進場確認,退場拆卸完成後,應與本園現場管理人員辦理退場手續,經本園現場管理人員確認場地已復原後,始得離開。

柒、稽查作業
 街頭藝人於本園中從事藝文活動時,應配合本園相關稽查人員之查驗。如有違反相關規定者,本園將予以記點警告,記點標準如「臺北市立動物園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稽查作業表(如附件一、二)。有關園區稽核、管理人員及相關作業說明,如下:
一、稽核及管理
 (一)臺北市立動物園街頭藝人展演申請、承辦單位:育樂組
 1.常態稽查
 2.緊急稽查
 3.受理檢舉與申訴
 4.登錄「臺北市動物園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申請管理要點 違規紀錄表」,陳核後存查列入申請紀錄
 5.通報本園檢舉、申訴案
 (二)假日值日長官
 1.常態稽查
 2.緊急稽查
 3.受理檢舉與申訴
二、現場稽核及管理
 (一)現場管理人員
 1.進場登記
 2場地稽查
 (1)常態稽查
 發現違規請立即通報育樂組承辦人員,必要時請駐衛警人員(含巡防員、保全)協助處理。
 (2)緊急稽查
 遇遊客檢舉或其他緊急事故,請立即通報育樂組承辦人員,必要時請駐衛警人員(含巡防員、保全)協助處理
 3.提供合理協助
 4.退場稽核
 (二)駐衛警人員(含巡防員、保全)
 1.協助保障已申請核可之街頭藝人於本園指定場所合法展演之權利。
 2.現場取締/稽查 
 (1)取締無照街頭藝人
 (2)稽查有照街頭藝人違規事宜
 3.受理或移送(育樂組)檢舉、申訴案。

捌、違規記點
一、申請人違反「管理規定」第陸條事項,經(現場管理人員)勸導後未立即改善,註記其違規情形於違規紀錄表,一年內累計註記達所定次數後,一年內不予許可於本園申請從事藝文展演活動: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點二點,首次註記一年內累計達三次註記,其第三次註記之次月起一年內,申請人不得申請展演點:
 1.取得展演點使用許可後,擅自將時段之一部或全部轉讓或提供他人使用。
 2.未獲展演點使用許可逕自使用。
 3.展演人員、活動內容、時間地點及所需器材設備與展演點使用許可不相符。
 4.展演音量經現場管理人員測量超過所定分貝標準連續一分鐘。
 5.攤位大小不符合規定、非在申請展演區內展演。
 6.設備道具阻擋通行或影響周遭環境、遮蔽建築物出口或消防設備。
 7.展演活動範圍內置放非展演必要物品(如供民眾休憩之座椅或商業、政治、宗教宣傳廣告物),造成環境髒亂、場地不予復原或不清運垃圾。
 8.未於藝文展演活動現場清楚標示接受打賞或其他收費方式。
 9.販售非現場創作或演出之成品。
 10.展演活動影響公共展演空間之一般使用或其他經管理機關許可之活動。
 11.向觀眾募款或現場有勸募字樣。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點三點,首次註記一年內累計達二次註記,其第二次註記之次月起一年內,申請人不得申請展演點:
 1.展演活動危害民眾身心健康或公共安全、妨礙交通、環境衛生或公共秩序、破壞公物或妨害公務之行為。
 2.拒絕配合查驗,或不聽從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之勸導。
 3.違反其他法令規定、公共展演空間之管理規範或致生管理機關損害之情事。
 4.使用具殺傷力、危險性之武器、明火、噴漆、火把、爆竹或其他危險物品、動物。

 (三)公告展演點申請結果後,正取之展演者未依第肆條第七款規定取消,而於展演當日無故未使用展演場地者,記點二點,首次註記一個月內累計達二次註記,其第二次註記之次月起二個月內,申請人不得申請及使用展演點,第三次註記之次月起一年內,申請人不得申請及使用展演點;如可證明因緊急事故、疾病或戶外場地因雨無法展演者,不在此限。
玖、許可之終止
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時,違反本園展演規範者,經口頭或書面告知立即改善而不改善者,本園得終止許可活動內容之全部或一部分,並記點警告;一年內經記點警告達五點(含)以上者,本園得不受理該個人或團體之申請。
拾、本園保留本規定修改權利,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街頭藝人相關規定辦理。
拾壹、本規定經本園園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


臺北市立動物園場地申請規則附件1_PDF下載(另開新視窗)
臺北市立動物園場地申請規則附件2_PDF下載(另開新視窗)
臺北市街頭藝人登記及展演申請平台
臺北市街頭藝人登記及展演申請平台 臺北市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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