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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街頭藝人登記及展演申請平台 / 展演場地申請 / 中正區 / 中山堂廣場
中山堂廣場
»中山堂廣場
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98號
<p><strong>一、基本資料</strong><br /> (一)開放空間名稱:臺北市中山堂廣場<br /> (二)開放位置:臺北市中山堂廣場(如圖示)<br /> (三)聯絡窗口:臺北市中山堂管理所業務組<br /> (四)聯絡電話:平日上班時間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外縣市請撥(02)2381-3137#103<br /> (五)使用時段:週一至週日上午09:30-12:30、下午13:30-17:00<br /> &nbsp;</p> <p><strong>二、申請場地前請先閱讀下列規範並遵守</strong><br /> (一)音量限制:街頭藝人表演音量,應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噪音管制標準第五條「擴音設施噪音管制標準(第三類)」及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之規定:65分貝(上午7時至晚上8時)。<br /> (二)電力規範:全面禁止接用中山堂電源,如有需要,應自備行動電源。<br /> (三)街頭藝人類型限制:表演藝術類、視覺藝術類、工藝藝術類(不得用火或於現場加熱食品或物品)。<br /> (四)街頭藝人人數限制:同個時段以1組為限,每組人員以10人為限。<br /> (五)申請規範:<br /> 1、登記作業程序說明:<br /> 採線上登記制<br /> (1)受理時間<br /> 第一梯次申請時間為每月1至3日17:00止,線上申請當月下半月之展演時段;第二梯次申請時間為每月21至22日17:00止,線上申請次月上半月之展演時段。<br /> (2)登記方式(不含展演當日)<br /> A.申請人須事先於網站查詢可申請展演日期後,採線上登記方式辦理。<br /> B.視障人士得以電話或親自辦理申請,由本所代填申請表。<br /> C.為保障具有原住民身分之申請人使用,每梯次保留不低於展演總場次百分之三之名額。<br /> (3)展演點之同一時段如有二組以上申請人申請,以電腦抽籤方式決定許可使用之申請人(含備取1組)。</p> <p>2、經公告申請結果後,申請人如需取消使用展演點,最遲應於展演前一日至平台網站辦理取消。公告展演點申請結果後,正取之展演者未依規定取消而於展演當日無故未使用展演場地者,註記違規一次,首次註記一個月內累計達二次註記,其第二次註記之次月起六個月內,申請人不得申請及使用展演點;如可證明因緊急事故、疾病或戶外場地因雨無法展演者,不在此限。</p> <p>3、街頭藝人展演場地如有本所主辦活動、已經受理他單位申請獲准或會影響到廳內活動進行,則當日全天將不開放街頭藝人使用。</p> <p>(六)場地使用規範:<br /> 街頭藝人應遵守下列場地使用規範,如有違反經查證屬實,本所得於現場沒收演出許可證,並請表演者終止表演。<br /> 1、申請人於表演前須至本所1樓大廳服務台進行簽到,並於表演結束後至服務台完成簽退。<br /> 2、本所對於街頭藝人演出皆不收取場地費用。但為維護廣場遊客及申請人的安全,也為避免廣場各項活動相互干擾,若遇天候等不可抗力因素,或遇廣場舉辦大型活動以及須特別管制音量、動線、維安等活動時,本所得依據實際狀況,保有取消或調整申請人演出檔期/場地之權利,演出申請人不得要求任何補償。<br /> 3、本所開放之展演空間僅供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不得在地面、花木及其他公共設施上噴漆、書刻、打釘、打樁或其他毀損之行為。如有造成場地或設施設備之損壞,須由街頭藝人負擔相關修復及損害賠償責任。<br /> 4、申請人展演時應將演出證置於明顯可見處,並應隨時配合本所服務、保全人員之檢查,以維護廣場之安全秩序。<br /> 5、申請人須依原申請資料所提的表演方式及內容執行演出。<br /> 6、表演型態及內容應考量廣場整體動線與安全、設備妥善及現場民眾反應等,不得阻礙行人動線,並應接受本所協調展演音量與場地或終止表演。<br /> 7、申請人表演音量須符合第三類噪音管制規範,若活動檢測超標,本所有權要求申請人調降音量,申請人應立即配合執行。演出節目若違反噪音管制法相關規定,經環保單位告發取締,其罰款由演出申請人自行負責。<br /> 8、為維持場地公共安全,申請人須標示表演界線及觀眾邊界線。有使用道具等設備時,應在演出場地周圍加設明顯標示並且與民眾隔離;另延長線等線路應以壓條固定於地上以避免影響民眾通行。<br /> 9、表演節目不得使用發電機設備或其他可能影響觀眾遊客安全的設施。<br /> 10、申請人應配合本所的要求,適時調整演出節目及現場管理,以共同維護廣場安全及秩序。<br /> 11、申請人應於表演活動結束後立即完成表演場地的清潔並回復原狀;如有毀損應負責修復賠償。<br /> 12、表演內容不得涉及(販賣)食品、飲料、或以人體裸露為表演素材,並不得違反公序良俗。<br /> 13、表演內容不得涉及政治選舉活動、抗議、抗爭或集會遊行活動。<br /> 14、展演期間所有物品、設施、人員時,由街頭藝人自行投保(火險、竊盜險、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公共意外責任險),本所不負連帶責任。<br /> 15、進入本廣場之工作車輛須經本所核可,每輛車不得超過15噸,數量限制2台(不得併排卸貨),所有車輛應由秀山街車道進出,裝卸貨後應立即離開不得滯留。<br /> 16、如須搭設舞台或帳篷等臨時建築物,應經本所同意,並依「臺北市臨時展演場所搭建臨時建築物管理作業程序」規定辦理。(六)場地使用規範:</p> <p>(七)違規事項及後果:<br /> 申請人違反下列事項,經現場管理人員勸導後未立即改善,註記其違規情形於違規紀錄表,一年內累計註記達所定次數後,一年內不予許可於中山堂廣場申請從事藝文展演活動:<br />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首次註記一年內累計達三次註記,其第三次註記之次月起一年內,申請人不得申請展演點:<br /> (1)取得展演點使用許可後,擅自將時段之一部或全部轉讓或提供他人使用。<br /> (2)未獲展演點使用許可逕自使用(含未於備取、現場候補名單內逕自使用)。<br /> (3)展演人員、活動內容、時間地點及所需器材設備與展演點使用許可不相符。<br /> (4)展演音量經現場管理人員測量超過所定分貝標準連續一分鐘。<br /> (5)攤位大小不符合規定。<br /> (6)設備道具阻擋通行或影響周遭環境、遮蔽建築物出口或消防設備。<br /> (7)展演活動範圍內置放非展演必要物品(如供民眾休憩之座椅或商業、政治、宗教宣傳廣告物),造成環境髒亂、場地不予復原或不清運垃圾。<br /> (8)未於藝文展演活動現場清楚標示接受打賞或其他收費方式。<br /> (9)販售非現場創作或演出之成品。<br /> (10)展演活動影響公共展演空間之一般使用或其他經管理機關許可之活動。<br /> (11)向觀眾募款或現場有勸募字樣。</p> <p>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首次註記一年內累計達二次註記,其第二次註記之次月起一年內,申請人不得申請展演點:<br /> (1)申請資料登記不實,或資格不符經查證屬實者。<br /> (2)演出內容違反智慧財產權者。<br /> (3)展演活動危害民眾身心健康或公共安全、妨礙交通、環境衛生或公共秩序、破壞公物或妨害公務之行為。<br /> (4)拒絕配合查驗,或不聽從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之勸導。<br /> (5)違反其他法令規定、公共展演空間之管理規範或致生管理機關損害之情事。<br /> (6)使用具殺傷力、危險性之武器、明火、噴漆、火把、爆竹或其他危險物品、動物。</p> <p>3、公告展演點申請結果後,正取之展演者未依規定取消而於展演當日無故未使用展演場地者,註記違規一次,首次註記一個月內累計達二次註記,其第二次註記之次月起六個月內,申請人不得申請及使用展演點;如可證明因緊急事故、疾病或戶外場地因雨無法展演者,不在此限。</p> <table align="center" border="1" cellpadding="0" cellspacing="0"> <tbody> <tr> <td style="width:337px;height:30px;"> <p align="center"><strong>第一梯次</strong></p> </td> <td style="width:337px;height:30px;"> <p align="center"><strong>進度</strong></p> </td> </tr> <tr> <td style="width:337px;"> <p align="center">每月1至4日17:00止</p> </td> <td style="width:337px;"> <p align="center">線上申請當月下半月之展演時段</p> </td> </tr> <tr> <td style="width:337px;"> <p align="center">每月5至8日</p> </td> <td style="width:337px;"> <p align="center">申請資料審核</p> </td> </tr> <tr> <td style="width:337px;"> <p align="center">每月9日12:00</p> </td> <td style="width:337px;"> <p align="center">(抽籤)公告第一梯次申請結果</p> </td> </tr> <tr> <td style="width:337px;"> <p align="center">每月10日00:00起至展演前一日23:59分止</p> </td> <td style="width:337px;"> <p align="center">開放正取自行取消展演點</p> <p align="center">公告備取轉正取結果</p> </td> </tr> <tr> <td style="width:337px;"> <p align="center"><strong>第二梯次</strong></p> </td> <td style="width:337px;"> <p align="center"><strong>進度</strong></p> </td> </tr> <tr> <td style="width:337px;"> <p align="center">每月19至22日17:00止</p> </td> <td style="width:337px;"> <p align="center">線上申請次月上半月之展演時段</p> </td> </tr> <tr> <td style="width:337px;"> <p align="center">每月23至26日</p> </td> <td style="width:337px;"> <p align="center">申請資料審核</p> </td> </tr> <tr> <td style="width:337px;"> <p align="center">每月27日12:00</p> </td> <td style="width:337px;"> <p align="center">(抽籤)公告第一梯次申請結果</p> </td> </tr> <tr> <td style="width:337px;"> <p align="center">每月27日14:00起至展演前一日23:59分止</p> </td> <td style="width:337px;"> <p align="center">開放正取自行取消展演點</p> <p align="center">公告備取轉正取結果</p> </td> </tr> </tbody> </table> <div style="clear:both;">&nbsp;</div>
中山堂廣場(另開新視窗)
展演點名稱開放表演類型登記申請展演公告
中山堂廣場展演A
表演藝術類,視覺藝術類,工藝藝術類登記申請展演公告
中山堂廣場展演B
表演藝術類,視覺藝術類,工藝藝術類登記申請展演公告
»場地申請規則
<ul> <li>開放空間名稱:臺北市中山堂廣場</li> <li>開放位置:臺北市中山堂廣場(如圖示)</li> <li>聯絡窗口:臺北市中山堂管理所業務組</li> <li>聯絡電話:平日上班時間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外縣市請撥(02)2381-3137#103</li> <li>使用時段:週一至週日上午09:30-12:30、下午13:30-17:00</li> </ul>
臺北市街頭藝人登記及展演申請平台
臺北市街頭藝人登記及展演申請平台 臺北市文化局

信箱:tpbusker@gov.taipei
電話:1999#3531、3556,外縣市請撥 02-27208889。
地址:11008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四樓東北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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