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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街頭藝人登記及展演申請平台 / 展演場地申請 / 淡水區 / 捷運淡水站12號廣場、捷運紀念碑北側廊道及站後廣場草坪(視覺藝術類、工藝藝術類)
捷運淡水站12號廣場、捷運紀念碑北側廊道及站後廣場草坪(視覺藝術類、工藝藝術類)
»捷運淡水站12號廣場、捷運紀念碑北側廊道及站後廣場草坪(視覺藝術類、工藝藝術類)
[[[p]]][[[b]]]12號廣場、捷運紀念碑北側廊道及站後廣場草坪[[[/b]]][[[/p]]] [[[p]]][[[span style="color:#FF0000;"]]][[[strong]]]*本場地申請方式自2023/3/1起,改為每日於淡水站詢問處現場受理當日展演申請,若有2組以上街頭藝人申請,則於現場抽籤決定,身心障礙街頭藝人得委託本公司代抽展演場地,相關規則請詳閱「淡水站展演現場申請方式」。[[[br /]]] *自2023/3/1起,若街頭藝人發生擅自將展演時段提供他人使用、未獲展演許可逕自使用、展演人員與活動內容等與展演許可不符等情況,罰則修訂為1年內累計違反2次,則1年內禁止於本公司場地展演。[[[/strong]]][[[/span]]][[[/p]]] [[[p]]]●時段限制:10:00-21:00[[[/p]]] [[[p]]]●街頭藝人類型限制:視覺藝術類、工藝藝術類(不得用火或涉及現場加熱食品或物品)。[[[/p]]] [[[p]]]●街頭藝人人數限制:視覺藝術及工藝藝術類7組[[[/p]]] [[[p]]]●備註:[[[/p]]] [[[ol]]] [[[li]]]街頭藝人使用擴音設施不得違反音量分貝標準,本公司現場管理人員得以下列標準擇一進行量測:[[[/li]]] [[[/ol]]] [[[ol start="1" style="list-style-type: lower-alpha;"]]] [[[li]]]優先採用標準:以距離擴音設施音源水平投影距離3公尺,且聲音感應器應置於離地面或測量樓層之樓板延伸線1.2~1.5公尺間量測,10:00~19:00為77分貝,19:00~21:00為62分貝。[[[/li]]] [[[li]]]背景噪音吵雜時:以距離擴音設施音源水平投影距離10公分,且聲音感應器應置於離地面或測量樓層之樓板延伸線1.2-1.5公尺間量測,10:00-19:00為106.5分貝,19:00-21:00為91.5分貝。[[[/li]]] [[[/ol]]] [[[ol start="2"]]] [[[li]]]街頭藝人展演如有音量過大情形,本公司得請環保單位依據環保署噪音管制標準執行噪音量測,街頭藝人如遭環保單位告發取締,罰款應由街頭藝人自行負責。[[[/li]]] [[[/ol]]] [[[p]]][[[span style="color:#FF0000;"]]]●街頭藝人請詳閱[[[u]]]「臺北捷運公司提供街頭藝人展演空間及使用規範」(詳附件1、2)[[[/u]]],展演當日請務必先至車站詢問處簽到,並於離場前至車站詢問處簽退。[[[/span]]][[[/p]]] [[[p]]]●登記成為街頭藝人或網頁操作相關事宜請洽 台北市文化局/聯絡電話:1999 #3531、3556[[[/p]]] [[[p]]]●場地展演申請相關事宜:[[[/p]]] [[[p]]] 聯絡窗口:淡北段辦公室(位於淡水站)/聯絡電話:02-2621-3390[[[/p]]]
捷運淡水站12號廣場、捷運紀念碑北側廊道及站後廣場草坪(視覺藝術類、工藝藝術類)(另開新視窗)
展演點名稱開放表演類型登記申請展演公告
19號點
視覺藝術類,工藝藝術類展演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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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覺藝術類,工藝藝術類展演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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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覺藝術類,工藝藝術類展演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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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覺藝術類,工藝藝術類展演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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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覺藝術類,工藝藝術類展演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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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覺藝術類,工藝藝術類展演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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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覺藝術類,工藝藝術類展演公告
»預約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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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申請規則

12號廣場、捷運紀念碑北側廊道及站後廣場草坪

●時段限制:10:00-21:00

●街頭藝人類型限制:視覺藝術類、工藝藝術類(不得用火或涉及現場加熱食品或物品)。

●街頭藝人人數限制:視覺藝術及工藝藝術類7組

●備註:

  1. 街頭藝人使用擴音設施不得違反音量分貝標準,本公司現場管理人員得以下列標準擇一進行量測:
  1. 優先採用標準:以距離擴音設施音源水平投影距離3公尺,且聲音感應器應置於離地面或測量樓層之樓板延伸線1.2~1.5公尺間量測,10:00~19:00為77分貝,19:00~21:00為62分貝。
  2. 背景噪音吵雜時:以距離擴音設施音源水平投影距離10公分,且聲音感應器應置於離地面或測量樓層之樓板延伸線1.2-1.5公尺間量測,10:00-19:00為106.5分貝,19:00-21:00為91.5分貝。
  1. 街頭藝人展演如有音量過大情形,本公司得請環保單位依據環保署噪音管制標準執行噪音量測,街頭藝人如遭環保單位告發取締,罰款應由街頭藝人自行負責。

●街頭藝人請詳閱「臺北捷運公司提供街頭藝人展演空間及使用規範」(詳附件1、2),展演當日請務必先至車站詢問處簽到,並於離場前至車站詢問處簽退。

●登記成為街頭藝人或網頁操作相關事宜請洽 台北市文化局/聯絡電話:1999 #3531、3556

●場地展演申請相關事宜:

 聯絡窗口:淡北段辦公室(位於淡水站)/聯絡電話:02-2621-3390

 

淡水站展演現場申請方式

每日於車站1號詢問處受理當日展演申請,若有2組以上街頭藝人申請,則於現場抽籤決定,抽籤規則如下:

一、 申請人每日9:30親自至淡水站1號詢問處進行抽籤,團體則由1人代表抽籤。申請人僅得以個人或1組團體身分登記抽籤1次,不得重複加入團體以取得多次抽籤機會。

二、 「表演藝術類展演場地」及「視覺藝術類與工藝藝術類展演場地」每日各保留1個展演場次,優先提供原住民申請人使用(原住民申請人現場須出示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正本/影本/照片),原住民申請人超過2組以上時,則以抽籤方式決定之,未中籤者併入一般抽籤。

三、 逾9:30無原住民申請人,即以抽籤方式決定申請人挑選場地之優先順序,例如抽到1號則為第1優先順位,以此類推。場地經選定後,不得更改。

四、 抽籤作業結束後,未經選用之場地,開放後續申請人依到場先後順序選用,如2組以上申請人同時到場,則以抽籤方式決定挑選場地順序,最晚登記截止時間為18:30,逾時不再受理登記。

五、 身心障礙街頭藝人(下稱委託代抽者)委託本公司代抽展演場地,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委託代抽者首次申請時應提供切結書(如附件,委託代抽期間為切結書簽署當日至當年度12月31日止,屆期如擬繼續委託代抽,應另提供切結書)。

(二)已提供切結書之委託代抽者可於欲展演日的前一日晚上8至10時,以電話向本公司淡北段辦公室提出委託申請(02-2621-3390),逾時不受理。 

(三)委託代抽者須提供姓名、街頭藝人證號及手機號碼,以利本公司確認身分及聯繫。為利抽籤作業進行,委託代抽者須提出欲選擇的展演場地序位(序位至多8個),本公司代抽時將以此順序協助選擇。若選擇展演場地時,所有序位皆已額滿,則視同委託代抽者放棄當日展演。

(四)委託代抽者於現場展演簽到時,須出示身心障礙手冊正本/影本/照片。

(五)經本公司協助代抽取得展演場地,即視為本公司核准該委託代抽者之場地申請。依本公司場地預約登記規範,場地申請經本公司核准後,若展演當日未使用(未有簽到、退紀錄,除可證明緊急事故、因病可提出證明、戶外場地因雨無法展演或為其他正當理由之情形以外),則依下列方式辦理:

1、申請後未使用:第1次登錄註記,並通知委託代抽者應予改善。

2、1個月內超過2次以上申請後未使用:除登錄註記外,本公司並將暫停委託代抽者申請登記該場地2個月。

3、暫停場地登記之起算日期以登記場地使用之日開始計算。

*依「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展演活動管理辦法」第七條,公共展演空間之同一時段如有二組以上申請人申請展演者,管理機關得依申請順序、抽籤或其他公開公平方式決定許可使用之對象。

 

●街頭藝人之場地申請經本公司核准後,申請人如需取消使用展演點,最遲應於展演前一日至平台網站辦理取消;申請中正紀念堂站場地者,最遲應於展演前一日17:00前以電話向聯絡窗口辦理取消。若展演當日未使用(未有簽到、退紀錄,除可證明緊急事故、疾病或戶外場地因雨無法展演之情形以外),則依下列方式辦理:

  1. 申請後未使用:第1次除予以登錄註記外,並通知申請人應予改善。
  2. 1個月內超過2次以上申請後未使用:除登錄註記外,本公司並將暫停申請登記該場地2個月。
  3. 暫停場地登記之起算日期以登記場地使用之日開始計算。

●音量限制:

  1. 表演者不得製造過量噪音,且不得違反環保署「噪音管制法」相關規定。
  2. 街頭藝人展演如有音量過大情形,本公司得請環保單位依據環保署噪音管制標準執行噪音量測,街頭藝人如遭環保單位告發取締,罰款應由街頭藝人自行負責。

●電力規範:全面禁止接用捷運站體電源,街頭藝人在得使用擴音設備之場地展演時,如有需要應自備非燃油式電源。

●相關場地規範:

  1. 街頭藝人展演場地如遇本公司有活動上需要及其他原因須使用表演場地,本公司得通知申請人取消,申請人不得異議及要求賠償。各場地如已經本公司受理他單位申請獲准,則當日全天將不開放街頭藝人使用。
  2. 街頭藝人展演時應將演出證置於明顯可見處,並應隨時配合本公司現場管理人員、保全以及稽查人員等之檢查,以維護場站及地下街之安全。
  3. 臺北市兒童新樂園、臺北捷運及貓空纜車車站周邊(不限開放展演之車站)如有大型活動舉辦,為避免影響站內旅客動線及安全,本公司將不受理站內場地之展演預約申請登記。
  4. 表演內容不得涉及(販賣)食品、飲料、或以人體裸露為表演素材,並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5. 表演內容不得涉及政治選舉活動、抗議、抗爭或集會遊行活動。
  6. 表演內容、行為與使用材料不得違反「臺北捷運系統旅客須知」、「貓空纜車系統旅客須知」與「臺北市立兒童新樂園遊客須知」相關規定,禁止可能產生危害環境品質或旅客健康與安全(如瓦斯、噴漆、粉末、拋接尖銳物品、直接接觸旅客身體等)之表演,街頭藝人應遵從現場管理人員之認定。
  7. 凡展演期間所有物品、設施、人員,由街頭藝人自行投保(火險、竊盜險、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公共意外責任險),本公司不負連帶責任。
  8. 如自行攜帶無線對講機、麥克風者等通訊器材,不得影響或干擾臺北市兒童新樂園、臺北捷運與貓空纜車之營運,視聽器材設備,不得連接場站中心廣播系統。
  9. 表演型態及內容應考量臺北市兒童新樂園、臺北捷運及貓空纜車系統安全、設備妥善及現場旅客反應等,不得阻礙行人動線,並接受本公司之協調機動調整或終止表演。
  10. 本公司開放之展演空間僅供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如有造成本公司站體、場地或設施設備之損壞,須由街頭藝人負擔相關修復及損害賠償責任。
  11. 任何車輛不得駛入綠地、草坪或廣場之中。
  12. 如有違反上述規定經查證屬實,本公司得於現場先行沒收演出許可證,並請表演者終止表演。
  13. 街頭藝人如有違規情形,由本公司依違規紀錄表逕行註記。若違規情形累計達表訂次數,則自次月起一年內,申請人不得申請本公司所轄場地。

捷運淡水站12號廣場、捷運紀念碑北側廊道及站後廣場草坪(視覺藝術類、工藝藝術類)場地申請規則附件1_PDF下載(另開新視窗)
捷運淡水站12號廣場、捷運紀念碑北側廊道及站後廣場草坪(視覺藝術類、工藝藝術類)場地申請規則附件2_PDF下載(另開新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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