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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演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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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街頭藝人登記及展演申請平台 / 展演場地申請 / 信義區 / ATT 4 FUN
»ATT 4 FUN
臺北市信義區松壽路12號
ATT 4 FUN(另開新視窗)
展演點名稱開放表演類型登記申請展演公告
»預約電話
0800-065-888
»預約說明
<p>壹、 開放演出地點與時段<br /> 一、開放演出時段:每週一至日 11:00-23:00</p> <p>二、 開放演出場地:ATT 4 FUN 台北市信義區松壽路12號 1、南大門前(麥當勞前方)戶外步行區 2、西向松智路(ZARA HOME前方)戶外步行區 (請先進行場勘再提出申請,確保當日演出之表演位置、硬體擺放位置)</p> <p>貳、 申請作業<br /> 一、申請日程: 1、請於每月20日前,提交下個月展演申請時段 例:欲申請3月份檔期表演時段,請於02/20前線上報名提交申請。</p> <p>二、每月20日始算起5個工作日後,ATT 4 FUN管理單位將通知已申請表演之表演者可進行演出之時段、場地。 例:2/25於ATT 4 FUN FB公告下個月街頭藝人行事曆。</p> <p>三、 申請線上表單:https://reurl.cc/nnqdX8&nbsp; (申請人得於申請表單中提供街頭藝人證號以及過往演出案例照片或影片)</p> <p>四、 ATT 4 FUN保有場地分配、協調、優先使用、調整設施或臨時中止演出、取消演出之權利。如有違反者,ATT 4 FUN得隨時中止演出、請離現場,並取消未來登記演出之資格。 五、 受理類型 (1) 表演藝術類: 現場表演之戲劇、默劇、丑劇、舞蹈、歌唱、演奏、 魔術、技藝、雜耍、偶戲、行動藝術等。 (2) 視覺藝術類: 現場創作及完成之繪畫、雕塑、環境藝術、影像攝錄等。 (3) 工藝藝術類: 現場創作及完成之工藝品,成品若可食用,則需遵守相關法規規定。</p> <p>參、南大門前(麥當勞前方)戶外步行區 - 街頭藝人組數規劃<br /> 一、開放演出時段:每週一至日 11:00-23:00<br /> 二、開放演出場地:南大門前(麥當勞前方)戶外步行區<br /> 三、 受理類型:<br /> (1 )表演藝術類: 現場表演之戲劇、默劇、丑劇、舞蹈、歌唱、演奏、 魔術、技藝、雜耍、偶戲、行動藝術等。<br /> (2)視覺藝術類: 現場創作及完成之繪畫、雕塑、環境藝術、影像攝錄等。 (3)工藝藝術類: 現場創作及完成之工藝品,成品若可食用,則需遵守相關法規規定。<br /> 四、表演組數:4組</p> <p>肆、西向松智路(ZARA HOME前方)戶外步行區 - 街頭藝人組數規劃<br /> 一、開放演出時段:每週一至日 11:00-23:00<br /> 二、開放演出場地:西向松智路(ZARA HOME前方)戶外步行區<br /> 三、受理類型:<br /> (1)表演藝術類: 現場表演之戲劇、默劇、丑劇、舞蹈、歌唱、演奏、 魔術、技藝、雜耍、偶戲、行動藝術等。<br /> (2)視覺藝術類: 現場創作及完成之繪畫、雕塑、環境藝術、影像攝錄等。 (3)工藝藝術類: 現場創作及完成之工藝品,成品若可食用,則需遵守相關法規規定。<br /> 四、表演組數:5組</p> <p>&nbsp;</p>
»場地申請規則

展演人配合事項

一、演出檔期的取消或調整:展演人若因故無法前來,應提前1天告知ATT 4 FUN管理單位;若遇天候等不可抗力因素,或遇館內舉辦大型活動以及須特別管制音量、動線、維安等活動時,ATT 4 FUN管理單位得依據實際狀況,保有取消或調整展演人演出檔期/場地之權利。

二、已通過核選並排入演出檔期的展演人,不得轉讓檔期或將擴音設備交予其他人(如提供行人自行演唱、提供其他未登記審核通過之人士表演等)

三、音量限制:ATT 4 FUN管理單位有權要求調整音量,展演人應立即配合執行。展演人不得違反噪音管制法相關規定,演出節目若違反噪音管制法相關規定,經環保單位告發取締,其罰款由展演人自行負責。

四、展演過程得擺放自備立牌文宣、打賞箱,唯為維持場地公共安全,使用道具或有舞蹈動作者,應在演出場地周圍加設明顯標示並且與行人隔離;延長線等線材應固定於地上以避免影響行人通行。

五、展演人應配合ATT 4 FUN管理單位的要求,適時調整演出節目及現場管理,以共同維護商場週邊安全及秩序。展演過程禁止吸菸、喝酒、嚼食檳榔等行為;展演內容不得涉及宗教、政治、違背公序良俗或為特定商業宣傳之活動。展演現場不開放販售商品、可食用之作品展演,亦不得進行喊價促銷、索要費用之行為。 六、展演人應於表演活動結束後立即完成表演場地的清潔並回復原狀;如因展演使用過程造成任何損壞時,須負責修復並負擔衍生之損害賠償責任。

 

違規罰則: 表演者違反本管理辦法或有以下違規事實者,經現場管理人員第1次警告後,第2次再違規,則停止展演人2個月之展演權利

一、申請資料登記不實,或資格不符經查證屬實者。

二、演出內容違反智慧財產權者。

三、現場音量過大、器材設備配置不當或影響現場動線,經ATT 4 FUN管理人員要求後不配合即時改善或態度不佳者。

四、已登記並排入演出檔期,但無正當理由未於排定的時段場地完成演出者。

五、未經ATT 4 FUN管理單位事先同意,任意變更表演場地者。

六、展演人影響他人權益或表演內容違反社會善良風俗,經查證屬實者。

七、其他違規事項影響ATT 4 FUN正常運作,經查證屬實者。


ATT 4 FUN場地申請規則附件1_PDF下載(另開新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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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街頭藝人登記及展演申請平台 臺北市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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