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演人配合事項
一、演出檔期的取消或調整:展演人若因故無法前來,應提前1天告知ATT 4 FUN管理單位;若遇天候等不可抗力因素,或遇館內舉辦大型活動以及須特別管制音量、動線、維安等活動時,ATT 4 FUN管理單位得依據實際狀況,保有取消或調整展演人演出檔期/場地之權利。
二、已通過核選並排入演出檔期的展演人,不得轉讓檔期或將擴音設備交予其他人(如提供行人自行演唱、提供其他未登記審核通過之人士表演等)
三、音量限制:ATT 4 FUN管理單位有權要求調整音量,展演人應立即配合執行。展演人不得違反噪音管制法相關規定,演出節目若違反噪音管制法相關規定,經環保單位告發取締,其罰款由展演人自行負責。
四、展演過程得擺放自備立牌文宣、打賞箱,唯為維持場地公共安全,使用道具或有舞蹈動作者,應在演出場地周圍加設明顯標示並且與行人隔離;延長線等線材應固定於地上以避免影響行人通行。
五、展演人應配合ATT 4 FUN管理單位的要求,適時調整演出節目及現場管理,以共同維護商場週邊安全及秩序。展演過程禁止吸菸、喝酒、嚼食檳榔等行為;展演內容不得涉及宗教、政治、違背公序良俗或為特定商業宣傳之活動。展演現場不開放販售商品、可食用之作品展演,亦不得進行喊價促銷、索要費用之行為。 六、展演人應於表演活動結束後立即完成表演場地的清潔並回復原狀;如因展演使用過程造成任何損壞時,須負責修復並負擔衍生之損害賠償責任。
違規罰則: 表演者違反本管理辦法或有以下違規事實者,經現場管理人員第1次警告後,第2次再違規,則停止展演人2個月之展演權利
一、申請資料登記不實,或資格不符經查證屬實者。
二、演出內容違反智慧財產權者。
三、現場音量過大、器材設備配置不當或影響現場動線,經ATT 4 FUN管理人員要求後不配合即時改善或態度不佳者。
四、已登記並排入演出檔期,但無正當理由未於排定的時段場地完成演出者。
五、未經ATT 4 FUN管理單位事先同意,任意變更表演場地者。
六、展演人影響他人權益或表演內容違反社會善良風俗,經查證屬實者。
七、其他違規事項影響ATT 4 FUN正常運作,經查證屬實者。